觀點投書:以「利害關係人理論」談新光合併案

2024-08-2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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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左)、新光金控董事長魏寶生(右) 22日出席新光金、台新金合併記者會。(資料照,柯承惠攝)

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左)、新光金控董事長魏寶生(右) 22日出席新光金、台新金合併記者會。(資料照,柯承惠攝)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指的是與某一組織有依賴行為的個體或群體,這些利害關係人會受到組織活動的影響與組織共同創造利益價值。例如,員工、顧客、債權人、股東供應商、政府等。Freeman(1997;2010)指出,組織的決策或營運方法會使得特定團體與個體受到影響。這些團體或個人即為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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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光合併案而言,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第一是員工、第二是股東、第三是政府。首先,就保障員工的工作權方面,在合併後,台新金控承諾全數留用新光金控的經理人及員工,有盡到企業社會責任,應予以肯定,中信金控有意「公開收購」新光金控,也希望中信金控承諾保障新光金控員工的工作權。

其次是保障股東的權益方面,以股東立場來看,哪一家金控經營能力較佳?股東權益報酬率較高?有未來性?才是股東最關切的焦點,這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第三重要(也是深具關鍵角色的)利害關係人是政府,也就是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參考過去國內首見「金金併」是2022年富邦合併日盛,為非合意併購案。當時金管會銀行局向富邦要求的四大原則,包括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具國際布局發展能力與企業社會責任良好。

未來不論是新新併,抑或是中信新併,只要案件合法合規,相信主管機關金管會秉持「開大門、走大路」的原則(四大原則: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具國際布局發展能力與企業社會責任良好),同時確保金融市場秩序安定,並保障股東權益。

本案以「利害關係人理論」分析,就員工、股東權益來看,究竟選擇台新金控較為有利,抑或選擇中信金控較為有利?個人認為最重要的倆個利害關係人員工與股東,從來不在乎是否保留新光金控的寶號「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也不重視台新與新光的吳姓家族關係(況20年來似乎都沒有交集),有人稱台新金控獨立董事黃美花是新新併大門神(政商關係密切),是否會影響到政府主管機關的政策,這才是員工與股東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最憂心的情況,此次併購案確實相當考驗金管會的智慧。

借鏡日本金融整併進程,可見金控大者恆大,若有機會,樂見和有實力且具互補性的金控合作,基於台灣過去的二次金改傳出很多弊案,主因背後的政商密室恊議,期盼主管機關金管會嚴守分際,針對逾1.5萬名新光金控員工最關心的員工權益問題與新光金控其合計15,487,629,042持有股數,而個人股東(散戶)占53.5%的股東權益保障,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決策,確保金融市場秩序安定,並保障股東權益,方為上策。

*作者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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