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在這裡,第一,「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完全是法官自說自話。事實上,高虹安自己肯定就不認為此事是抄襲,談何「情事明顯」。在「翁達瑞」最初指控高虹安抄襲之際,大堆輿論指出,高虹安並非抄襲(筆者也是這些輿論之一)。第二,既然高虹安獲得的電郵是學校主管學術倫理的最高領導發出的,裡面又明確說她沒有抄襲,還有後繼電郵說這些電郵都可以公開,那麼高虹安為什麼不可能相信,校方已經認定自己沒有抄襲呢?
退一步說,既然只是「已非無疑」,當然就是有疑問,難以確定了。但既然是有疑問,又怎麼就可跳到「高虹安明知論文是抄襲」呢?難道只要有疑點去懷疑「高紅安認定自己是抄襲」,就可以確認高紅安「明知自己抄襲」?
換言之,這三個法官認爲,除非被告能完全證明自己「毫無疑點」,否則疑點利益歸於原告,被告就是有罪的。
這類「有罪推定」,在整篇裁決中比比皆是。光是明確出現「已非無疑」或「亦非無疑」就出現了四次。這裡就無需一一分析了。
柯文哲羈押案卻剛好相反。
北檢主控要求涉嫌京華城案的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羈押禁見,控方強調柯文哲很有嫌疑重大,被定罪機會高,如果不羈押,很可能串供滅證。
然而,經過一輪控辯,法官指出:柯文哲嫌疑是否重大,取決於他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違法決議圖利京華城,或是否明知容積獎勵違法。然而,柯文哲並不是都委會的會議人員,沒有辦法直接知道開會情形,自己也沒有相關專業。因此柯文哲方面,主張信賴具有專業、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跟具有相關專業彭振聲的意見,並不是沒有根據。
基於此,法官強調控方現階段提出的材料,「北檢所提事證尚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未達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不能認定柯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情形」。所以將其當庭釋放,「無保請回」。
儘管很多人看來,柯文哲「容積率核准公文,他蓋章、他負責,然後他居然不知情?」,「屬下貪污,老闆不可能不知情」?然而,在現階段,至少在控方列舉的證據中,確實存在合理解釋,柯文哲可能不知情。而只要有這樣的合理解釋,就無法肯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這就是柯文哲羈押案中的法官所堅持「無罪推定」。
同一個法院的法官,在兩個案件中表現出來的法律信仰,是如此不一致,已經非常令人驚奇,但輿論事後的反應,更加令人感嘆。
高虹安誣告案,法官採用大量自由心證,疑點利益歸於原告,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只因被判刑的是輿論不喜歡的高虹安,於是輿論和大V不但群起叫好,還紛紛自行腦補,幫法官梳理在判決書中根本不存在的邏輯,企圖為法官令人震驚的錯誤而圓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