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以前看香港無線電視TVB一部電視劇,準確名字不記得了,大概是1999年播出的《創世紀》。電視劇裡面有香港人在台灣受審判,台灣律師向香港人解釋道:台灣的司法制度和香港不同:香港行「無罪推定」,起訴方要證明被告有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必須「毫無疑點」下,才能讓被告定罪;但台灣剛好相反,行「有罪推定」,被告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當然這部電視劇比較久了,後來情況有改變。在2003年,台灣進行大幅司法改革,和聯合國人權標準接軌。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寫入了無罪推定原則(154 條)。即「第 154 條: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樣,台灣終於在司法制度上跟上了國際標準。
然而,寫在法律上是一回事,是否能落實是另一回事。
司法改革二十年,不斷有很多台灣的法律評論都提到,「無罪推定」並沒有落實得足夠。比如,2015年司改會曾表示,「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但實務界向來是有罪推定,通常法官會認為案子就是被告做的,除非被告能不斷證明自己沒犯案。」。2019年的洪鈞培文教基金會一講座提到「司法改革要走的路或許還很漫長,有識之士皆知,無論法條如何修改,法官、檢察官的素養,才是司法改革的關鍵,法官、檢察官的心態若不能符合現代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再多的法條文字修改也是徒然!」
台灣最近兩宗非常矚目的政界案件,高虹安誣告案,柯文哲羈押案,讓「無罪推定」再次考驗台灣社會。
兩件案件同樣是北院處理,但不同法官判出來,對「無罪推定」的理解和使用卻一個天,一個地。
高虹安誣告案。誣告案的定罪關鍵,是必須證明被告(即被控誣告者)明知是虛假的還要去告。如何去證明「主觀上明知是假的」,成為定罪困難的主要原因。這也是為何誣告案很難成立之故。
然而,在高虹安誣告案中,為了論證「高虹安明知自己抄襲還去告」,法官使用大量自由心證,主觀去揣測高虹安的心理,以論證「高虹安明知抄襲」。而每遇到「疑點」,都疑點利益歸於原告。
比如,判決書中論述:高虹安雖然收到校方電郵說她沒有抄襲,但電郵「僅是內部討論(這點法官認定有誤,筆者註),為被告所知,被告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如本院前所認定,因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這點法官認定也有誤,筆者註),被告更是刻意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已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