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許多社會服務組織規模較小、資源有限,面臨生產力和財務靈活度的限制,難以應對政府採購合同越趨多變的要求,如同時提供多項服務或在短期內大量生產。另外,現時政府在高額、長期採購項目中較多採用分期支付,如基於不同的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或在合約結束時一次性支付。不少社會服務組織反映他們在這採購付款機制之下,欠缺足夠的資金進行預付款和延後報銷,增加了運營壓力。
根據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的《六都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盤點》,在2021年台灣六大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的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中,常見的契約錯誤態樣包括未明確說明付款期限或付款延遲,這進一步加劇了社會服務組織的財務困境。
那麼,政府可以如何有效消除這些障礙,並擴大台灣社會採購的規模?以下是CAPS研究團隊根據該政策簡報提出的三項建議:
一、加強採購資訊流通
如上所述,縱然相較於亞洲平均水平,較少台灣社會服務組織在獲取採購案資訊上遇到困難,但仍有44%的組織反映該困難。此外,台灣整體社會採購的參與度仍需提升:只有33%的組織表示前一年曾從政府採購中獲得收入,且該收入僅佔這些組織預算的6%。參與度低的原因可能在於許多社會服務組織規模較小或新成立,未有充分了解或缺乏全面操作政府電子採購系統的能力,包括掌握獲取採購案資訊的渠道。
就此而言,政府應加強採購資訊的流通,鼓勵社會服務組織訂閱系統內的招標及决標電子報,以便每天通過電子郵件自動收取採購案資訊,降低員工定期查看資訊的行政負擔。政府還應確保這些資訊的易得性,並提供相關培訓,使更多社會服務組織能夠熟練使用政府採購系統。
二、支持社會服務組織建立共同平台和網絡,並與私營部門緊密聯繫匯集資源
目前,由於社會服務組織對於款項分配、共同提交招標文件所涉及的複雜程序存在憂慮,故組織之間在採購方面的合作並不常見。然而,更密切的合作不僅能夠強化組織在地理覆蓋和專業領域的供應鏈,而且能使其服務範圍更廣泛。
此外,社會服務組織可以加強與私營企業的合作競標,通過互為分包商來互補長短。例如,在社區清潔維護採購案中,非營利組織可以提供人力資源,而企業則能提供專業設備和技能。分包合同的履約要求通常低於主合同,變相能夠打破社會服務組織的能力限制。
長遠而言,推動社會採購的發展需要跨部門的協力。政府應考慮實施更多措施並加強現行政策誘因,如提供額外稅收優惠和獎勵計劃,以影響私營部門的採購文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自2017年推行BuyingPower社會創新產品及服務採購獎勵機制,七年間已取得顯著成效,吸引超過600家工商業界組織參與,累積採購金額達49億元。儘管採購額逐年穩定上升,但仍有改善空間。例如,採購範圍可拓展至更多元化的社會創新產品及服務,而非僅集中在農產品等。
三、擴大優先採購所涵蓋的領域
現時台灣政府的優先採購政策主要針對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和庇護工場,推動這些團體的產品和服務。這政策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和私立學校。這些單位可以在政府設置的「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查詢並採購由身心障礙者參與生產的物品和服務,從至照顧和支持身心障礙者。
然而,僅將優先採購局限於身心障礙福利過於狹窄,未能充分發揮社會採購的潛力。政府應考慮擴大優先採購範圍至其他永續發展領域,以實現更大的社會和環境效益。比如政府可將範圍擴展至關注環境保護、氣候變遷的社會服務組織,如購買善用創新技術製造的環保材料等。如此一來,政府便得以積極地通過採購促進社會福祉,並推動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作者為亞洲公益事業研究中心研究分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