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砸錢請舞獅、鋼管女郎迎好友出獄!「自己被抓了」 法官為「這1原因」裁定不罰

2024-09-1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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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鋼管女郎表演迎接受刑人出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還有鋼管女郎表演迎接受刑人出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台中一名男子男子上月為迎接友人出獄,花錢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大門前盛大演出,然而此舉卻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對此,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男子的目的是為出獄友人洗塵,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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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監獄前舞獅迎接受刑人出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台中監獄前舞獅迎接受刑人出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花錢請舞獅、鋼管女郎迎接朋友出獄,他卻被抓了

這起案件要回顧到8月,黃姓男子為了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過程影片被上傳至社群媒體後,引發各界討論。台中第四警分局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妨害安寧秩序等,全案送交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處。

台中地院昨(18)日審理後,法官審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還有鋼管女郎表演迎接受刑人出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還有鋼管女郎表演迎接受刑人出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規定「藉端滋擾」,行為人假藉顯在事端,在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其言語或行動須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法官認為,被移送人雖有聘請舞獅、鋼管女郎行為,但依其所述是為了要迎接友人出監,依卷證資料,未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認為已該當所謂「藉端滋擾」要件,故裁定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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