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照顧須一視同仁,但更應考量制度因素及雇主責任
我們贊成政府對人民的照顧應一視同仁,但必須兼顧法制因素及雇主責任。就法制因素而言,退休制度根據職業別不同,本就有其不同的設計原理;任何不適當的比較,不僅有悖制度的原理,如果故意挑起民粹意識或情緒對立,更有傷族群的和諧,破壞社會的秩序。
112年7月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以後,由於另立個人專戶退撫儲金,新進公教人員所提撥退休金不再注入「舊退撫基金」,依據銓敘部的精算,將造成該基金用罄時間比原先年改的140年,提前4年用罄。為此,銓敘部在制定公教人員退撫新制時,同時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規定自新制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以填補新制所造成的財務缺口。另外,在公教團體強力向立法委員遊說爭取下,加入銓敘部原法案未規劃的規定:「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我們要強調的是,政府除照顧全民的一般責任之外,更是軍公教人員的雇主,有其加重的照顧責任,然而,我們並不奢求額外的特別照顧,只期待政府依法善盡作為雇主的照顧責任。如今,針對112年公教人員退撫新制造成「舊退撫基金」的新財務缺口,行政院於核列預算時,尚吝於依據銓敘部及教育部所規劃的撥補額度盡早編列彌平,更如何讓全國軍公教人員去期待,修法時極力去爭取的撥補現行退撫基金「舊缺口」?這也是教育團體最近對此訴求不惜發起絕食抗議的原因。
如今立法院開議在即,針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撥補議題,我們期待朝野立法委員都能加以關注,促使行政院依法落實分階段撥補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避免未來「二次年改」,致使軍公教人員遭受「二度傷害」!
*作者為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