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團董事長沈慶京因涉嫌京華城案,遭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核准後引發高度關注。期間,沈慶京多次因健康問題被送醫,律師越方如則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理由是基於人道考量。此案不僅涉及被告的健康問題,也引發對羈押環境是否影響被告供述任意性的法律討論。
羈押環境表面上看似正常,實際上充滿冷水淋浴、悶熱不通風、擁擠狹小等問題,這些條件可能導致被告身心俱疲,最終屈服於壓力,做出非自願的供述。他強調,這樣的羈押環境等於變相的脅迫,類似於過去的「屈打成招」,嚴重違背現代法治與人權原則。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任意性」原則是衡量供述合法性的核心。根據法律,供述必須出於被告的自願,不能在威脅、強迫或心理壓力下進行。然而,當被告長期被置於惡劣的羈押環境中,心理與生理壓力會促使其屈服於權威,進而作出非自願供述。這樣的情況下,供述是否仍具備任意性,成為法律討論的焦點。
1971年,心理學家菲利普·津巴多主持的「斯坦福監獄實驗」正好說明了這一問題。實驗模擬了監獄環境,參與者被隨機分配為「囚犯」和「看守」,結果顯示,當參與者被置於極端環境下,即便是普通人也會迅速屈從於壓力並失去自主性。「看守」在權力加持下逐漸變得殘酷,而「囚犯」則在高度壓力下順從甚至崩潰,這顯示了環境對人類行為的強大影響。
實驗的結果表明,當個體被置於壓迫性環境中,他們的心理狀態會迅速發生變化,最終屈從於權威。同樣的情況也可能出現在羈押環境中,長時間的惡劣條件可能導致被告出現極度壓力,進而選擇屈從於檢察官的要求。這使得供述的任意性大打折扣,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格外謹慎,審查被告的供述是否符合任意性原則,確保供述是真實且自願的。如果任意性無法得到保障,這樣的供述將無法作為合法證據,可能導致錯誤判決,甚至冤假錯案的發生。
沈慶京案不僅關乎被告的健康問題,更關鍵的是如何確保供述的合法性。在惡劣的羈押環境中,被告可能因生理和心理壓力而屈服於權威,提供不具自願性的證詞。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確保供述符合法律要求,避免任何形式的強迫供述,以保障司法公正。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