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憲法原始設計的一部分,因此必須透過憲法修正案才能改變這個制度,而美國修憲門檻很高,必須由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批准提案,並獲得超過四分之三的州支持(也是就38州以上),因此200年來,儘管有高達700多件要求修改總統選制的提案,但均未獲通過。強生強調,即使改變很難,但卻必要。
全國普選
強生的第一個建議是將總統選制改為全國普選,但這可能導致像加州(California)這樣的人口大州能左右選舉結果。舉例而言,希拉蕊當時在加州贏得430萬張選票,使她得以在全國普選中勝出;如果沒有加州的支持,希拉蕊會落後川普100萬張選票。2020年,拜登在加州的優勢更為明顯,拿下了510萬張票,這個數字甚至超過27個州的人口。
國會選區法
強生的第二個建議是採行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現行的選制:國會選區法(Congressional District Method)。該選制分配給贏得該州普選的候選人2張選舉人票,剩下的選舉人票則按州內各選區的得票情況分配。以緬因州為例,該州有4張選舉人票,2020年,拜登在緬因州的得票率贏得川普,因此拿下2張選舉人票;此外,拜登在第一選區中勝出,因此可再獲得1張選舉人票,而川普則在第二選區中勝出,因此分配到1票。最終,拜登獲得緬因州的3張選舉人票,而川普手握1張。
儘管「國會選區法」相較「贏者全拿」更具代表性,但強生指出,該選制也容易出現「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也就是以不公正的選區劃分方式操縱選舉結果,這可能使得輸掉該州普選的候選人卻贏得更多張選舉人票。
按普選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
強生提出的第三種建議是結合全國普選和現行的選舉人團制度。根據每位候選人在一州的得票率來分配選舉人票,也就是說,如果某位候選人在該州贏得了60%的普選票,那他就可以獲得該州60%的選舉人票。
強生認為這使選舉更為公平,因為即使是輸的候選人,也能按照他實際得到的票數來獲得相應的選舉人票。此外,由於候選人只要在一州輸得少一些或贏得多一些,都能爭取到更多張的選舉人票,因此這樣的制度也會讓每位選民的選票都有意義,並激勵候選人爭取每一個州的支持,而不是只關注搖擺州的選民。這樣的選制也對小黨更有利,例如在2016年,若按此選制,綠黨的候選人史坦(Jill Stein)就能在深藍的加州和深紅的德州各得1張選舉人票。
反對意見
一些反對強生想法的人指出,選舉人團制有許多優點,例如防止脆弱的多黨制的形成、促使主要政黨發展全國性的政策、阻止小黨掌握過多的權力等。
此外,批評者認為強生的建議存在偏見,並沒有考慮到不同州選舉人票代表的人口差異,這可能會使得小州的選舉人票擁有過大的影響力。舉例來說,根據2020年美國人口普查,每位加州選舉人代表了732,189人,而內布拉斯加州的一位選舉人只代表392,301人、緬因州的一位選舉人則代表340,590人;最極端的例子是懷俄明州,每個選舉人代表的只有192,284人。換句話說,懷俄明州的選舉人票比加州的選舉人票還具有影響力,然而強生的選制改革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最後,批評者認為,強生的建議可能會使小黨在選舉中獲得更多的選舉人票,這可能導致沒有候選人能獲得過半數的選票,由此便須交由眾議院來決定總統。這樣更增加了未獲得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成為總統的風險,並不能算是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