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簡論死囚假釋制度─觀察非常上訴救濟

2024-09-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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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看門道。檢視該案「改判後之羈押程序」,《死囚案》經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法院若「撤銷」原判決,該管法院應依法處理《羈押程序(原則上採續行羈押)》,此時法制上缺失或漏洞就會迅速呈現;死刑案為重罪無疑,羈押被告於「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一審、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再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7條》等規定,死囚個案量化「個案之已羈押期間」,答案似乎呼之欲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多深悉「審判中之羈押規定」,其羈押期間自得客觀量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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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案》邢泰釗「何時」提出非常上訴?

觀察法務部(2024/9/20)新聞稿《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本部啟動應變作為,籲請法院應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顯然已發現此嚴重問題,但法務部「甩鍋」給法院適當嗎?

當一併比對最高檢(2024/9/20)新聞稿可見所提內容「異常空泛」,明顯可觀察「伺機行事」,筆者疑問是:也不知邢泰釗就死囚案「何時」提出非常上訴?其數量為何?此點仔細觀察「邢某任滿前」所提「死囚非常上訴」(時點、數量),自得明辨。還是邢某藉口「調卷、查證」,一拖再拖三拖,實況且拖到邢某任期屆滿,或所提寥寥兩三案以茲作秀上新聞?

申言之,邢某對《死囚案之非常上訴》,可從「死刑犯之個案性質、提出非常上訴之時點、所涉程序瑕疵及歷次逐步提出時點、非常上訴之案件數量」併合觀察,如不出筆者所料,邢泰釗所提《死囚非常上訴》必然先「篩選個案」擇況優先提出(此部分應併合該案主文,詳後述)。筆者直接戳破,舉「死囚個案,原審合議庭需全體法官一致評議(事實審三人、法律審五人,該案主文第六項、第十三項),請問檢閱需要多久?」當最高檢調閱全案卷證及評議意見,直審「裁判評議是否一致決」即可,請問需要多少時間?

總長挾權弄巧作秀,戲耍天下人?

毋論《終身監禁制》修法完備,當法制修法尚未妥善進行,檢察總長之死囚非常上訴一經提出,邢某成了「享有維護被告人權美名,符合國際兩公約潮流」,將球丟給最高法院,嗣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是否令法院背負惡名?更者,民眾只見「法院撤銷死刑判決」,大罵司法、大罵法官?卻渾然忘了檢察總長對死囚案具有提出非常上訴之權!

死囚逃死,民意譁然,實際上卻成了賴政府之民意催命符?誠然,邢某可推給大法官們,宣稱「這是憲法法庭之該案判決,依該判決、依法處理」云云,筆者心想:「邢總長,您說的可是包含您家夫人,回家稱呼您『相公』的大法官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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