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基興觀點:大法官的偽善話術

2024-09-3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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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就死刑釋憲案宣判,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中)宣判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柯承惠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就死刑釋憲案宣判,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中)宣判限縮死刑適用範圍。(柯承惠攝)

2011年,挪威的汽車炸彈與槍襲案造成77死與96傷,兇手布雷維克(Breivik)僅遭判處21年監禁。這是真人道或假人道?西方判決那般值得我國大法官欽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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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我國廢死釋憲前,民調顯示超過八成反對廢死。結果,憲法法庭乖巧地避開民意地雷,表面上合憲,但設下多重障礙,例如,犯罪情節最嚴重與最嚴密法律程序下才能判死,則此「最」的定義是什麼?大法官此釋憲本身有何「最嚴密法律程序」可示範?

其實,本釋憲案充分顯示大法官的偽善心態。首先,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的「保障生命權」,那麼受害者的生命權不該保障嗎?他把個人好惡當憲法嗎?他又認為死刑只是報復,則是偏見,否則公義的一面呢?希哲柏拉圖認為公義是統攝所有其他德行的「全德」,如自然法則,人際對稱的道德意涵是「我們均一樣」,反映於做人的黃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法官自己不欲遭殺吧?維護罪犯人權對無辜大眾人權更妥當嗎?英哲波普(Popper)倡導寬容,但他也警告限制,因需保衛寬容的社會以免受不寬容者的攻擊。奧國心理學家弗蘭克(Frankl)主張「美國東岸有自由女神,西岸應豎立責任女神」以制衡。死刑犯的人權自由重要,他的責任義務呢?為何大法官眼中只有罪犯的權利?

同理,生命權不得任意剝奪?為何受害者的生命權可隨罪犯剝奪?罪犯無理剝奪別人生命,公權力要他負責只是平等。話說律師能為任一方辯護,例如,宣稱「不能論斷一個人就是什麼樣。他不是絕對的『壞人,只是『做了一件壞事的人』。」在某角度而言,當前大法官有雙重標準:對於罪犯,高舉人權大旗;至於受害者,視而不見。或說但見罪犯(與廢死意識形態者)笑,那聞死者(與其父母手足)哭?

第二,憲法法庭判決,有5人不同意,剩下7人同意只是過半數。為何要求各審級法庭必須一致決?要求「全體法官同意」,實在強人所難,何況大法官自身根本做不到!實在虛偽。又如,美國國家科學院指出,很難每人同意時,想想即使已鐵證如山,仍有人說抽菸與肺癌的因果關係尚未得證呢。

最後,大法官已「權力腐化」。《憲法訴訟法》第39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這麼大權力怎可不「謙卑再謙卑」而非「己意再己意」?亞里斯多德說:「弱者總是擔心正義和公平,強者則對此兩項不屑一顧。」大法官深知己握強權,卻罔顧公義,又受意識形態綁架或甚當權者牽扯,其強權實為文明之恥。

*作者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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