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黑金組檢察官全員出動,用盡偵查手段,大規模申請搜索票,進行搜索扣押,同時又運用羈押禁見被告的手段;然而,檢方卻暗中配合特定媒體,天天進行偵查大公開,形成開放輿論公審,進行新聞審判,令人懷疑台灣北檢不但違反偵查不公開,甚至企圖利用媒體報導帶風向球,引發社會各界強烈抨擊。律師們也不忍了,要求對於偵查中保護嫌疑人權益的必要訊息得有公開權。
檢察官是偵查犯罪的主體,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公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供述、偵查的方法和搜索羈押、相關的證據卷宗筆錄等等。
檢調機構對於律師界的洩密案的偵查或法院判罪都採取超高標準,但對自己的洩密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律師界不滿和積怨已久。
長久以來在偵查庭內經常出現的情境是,辯護律師被檢方告誡不得洩露案情,否則以洩密罪移送法辦。近年來確實有數十位律師被檢方以洩密罪偵辦,但卻沒一位檢察官因洩漏偵查內容,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被起訴。
「偵查不公開」的意義在於參與偵查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就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事項,應嚴守秘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名譽信用因公開而受到影響。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
律師界的反擊待看法務部如何反應。全國律師聯合會認為,偵查中資訊並非全部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狀況,律師受託為被告辯護時,為確保被告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也有揭露部份偵查中所獲悉資訊的實務需求。因此,全律會擬定《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徵詢律師及各界意見,進行增修中。
對洩密罪的執行,檢調經常誤以為蒐索和覊押是常態,一昧擴權,摸索辦案、摸索證據和押人取證,如此便宜辦案。立法委員們應把握當前民氣可用的契機,進行修法。
另一重點是,看守所有別於監獄,看守所是關刑事被告,被告是配合偵查,不一定有罪;監獄則是關已被判有罪的受刑人。社會大眾普遍忽視此一差異,對看守所應予嫌疑人符合人權的環境,政府及政治人物也漠不關心。
基本人權是普世價值,賴政府不能奢言人權立國,卻繼續漠視檢調恣意洩密、蒐索和覊押的情事!
*作者為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