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五王火的性別爭議─宗教與人權之間的天人交戰

2024-10-1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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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一度的東港迎王祭10月5日清晨在海邊舉行燒王船儀式。(東港東隆宮fb)

三年一度的東港迎王祭10月5日清晨在海邊舉行燒王船儀式。(東港東隆宮fb)

近日,我國無形文化資產,東港東隆宮三年一科的「東港迎王平安祭典(下稱迎王)」在山陀兒颱風的干擾下,仍然順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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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活動期間卻發生一件小插曲,社群媒體Thread上有一名生理女性,無視東港迎王的女性不得進入過火的禁忌,遭到大批當地居民、王爺信仰的信徒們撻伐,認為此舉乃不尊重當地傳統習俗。 

也有另一派偏向女性主義的民眾和原作者則是認為,禁止女性參與過火本身是一種相當裸露地性別歧視,而宗教本身,更是一種迷信,而兩方則是吵得不可開交。不禁讓人思考,宗教與人權之間,該如何拿捏好分寸。 

何謂性別歧視?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一條所表達的,對婦女的歧視是針對性別而作出任何區別、排斥與限制,並且達到「影響」或「足以妨礙」男女性平等的基礎上的各項權利。 

換言之,在CEDAW當中,歧視是必須要到一定「程度」,使不同生理性別無法「行使」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等權益。這些不僅是我國憲法上明文規定的人權條款外,更擴及相關活動,如公部門舉辦活動,應當思考到性別限制是否合理。宗教的豁免權:反歧視法草案 

根據我國行政院剛通過的《反歧視法》草案當中,分別在第二條、第十六條提及歧視定義和宗教豁免條款(宗教團體行為不構成歧視之情形);如針對神職人員、求職與受雇者限制,以及提供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只要符合宗教教義,就不是「歧視」。 

即便《反歧視法》還沒有正式立法院三讀通過,但仍能看出我國行政機關對於宗教採取寬容態度,而這點也與保護傳統文化-現代人權保障間作出好的權衡方式。這樣的條款,在其他更加進步的西方國家,也得以看見,如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第九條、澳洲維多利亞州《平等機會法》第八十二條及其a款,也規範了宗教團體在符合宗教教義的範圍內,差別待遇「不構成」歧視。 

若以台灣為例,最明顯的案例,莫過於藝閣多由青少年、兒童(十二歲以下)擔任,而這樣的規定,即不應構成「年齡歧視」。在全國最知名的媽祖廟之一的大甲鎮瀾宮,也規範了其董監事組織必須由「五十三庄」(即最早時期的核心香客)來擔任,而這也不構成「地域歧視」。又或者是,天主教神父一職,理論上,就應由天主教徒擔任,也不構成「宗教歧視」的問題。 

總而言之,宗教自由是在基本人權的底線下的自由,倘若未觸犯最核心的基本人權,如生命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等等,那即屬宗教自由範圍內。並且,宗教信仰者也應當認知到,信仰宗教本身會就附帶對於教義的服從和規訓,此乃信仰者的自由意志選擇;除此之外,信眾應該注重,宗教教義僅得以適用於自己本身和該群體的約束上,不應該強加於異教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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