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認為擴權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針對國會調查權,憲法法庭今(25)日宣判,委員會成立調查小組、要求人民出席調查小組、立法院調查司法案件違憲,對拒絕調閱者開罰均違憲。
國會調查權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判決書指出,其中關於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涉及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之規定,均違憲且失所依附,一併失其效力。對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部分,大法官認為,其要求提供之參考資料所涉及事項,須為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特定議案之議決有重大關聯者;於此前提下,此部分之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不過針對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 物件」部分,大法官指出,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書指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法院獨立審判之憲法要求,立法院除不得對訴訟及偵查案件行使調查權外,對審判中訴訟事件之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之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之事項,亦均不得行使調查權;其調查事項嗣後始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亦應停止行使調查權。有關社會上有關係之人拒絕立法院調閱文件,得經院會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雖然可提起行政訴訟,但相關規定都違憲,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而接受調查的人民,如認調查委員會已逾越職權範圍,於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無須經會議主席同意;同時,接受調查的人民,亦可協同律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亦無須經會議主席同意。
針對聽證會相關修法是否違憲,大法官則認定,有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之規定,所稱「正當理由」,就受邀出席人員屬政府人員者,係指具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身分、基於執行職務所需或相當於法令所定公務人員請假事由。至於受邀出席人員屬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之人民者,本得依其自主意願而決定是否應邀出席,其無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抑或財產權等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本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判決書提到,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至於出席人員虛偽陳述之相關移送刑事及罰鍰規定,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