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通過後,總統賴清德是否要到國會做報告?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指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要求,直接民選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
楊皓清指出,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總統作為憲法機關,其地位及職權均應由憲法自為規定,屬憲法保留事項,除憲法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尚非可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無之義務,或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
楊皓清說,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權限,僅係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並不是說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自得本於其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
楊皓清強調,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亦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因此,憲法法庭認為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限縮合憲(立法院邀請對總統無拘束力),而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