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快訊
20171031-SMG0035-快訊小紅條兒

國會改革釋憲》立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程序 舉手表決有瑕疵但未違憲

2024-10-25 17:35

? 人氣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立法過程,有瑕疵但未違憲。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劉偉宏攝)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立法過程,有瑕疵但未違憲。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劉偉宏攝)

憲法法庭25日做成判決後,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作為民主國會,其立法程序須得以彰顯人民意志,並使人民對民意代表有最低限度問責之機會,始符合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之意旨;其具體表現方式,主要即為立法程序之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而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程序實質討論時間極其有限,且依議事紀錄所載,第二讀會進行過程,議場常常處於一片混亂狀態,且二、三讀程序之表決,均採單向的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通過,立法程序難謂沒有瑕疵。

但憲法法庭認為,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屬於立法院國會議事自律之範疇,而職權行使法的條文曾於委員會審查階段由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召開公聽會,表決時並非完全匿名的無記名表決,基本上人民仍得依各黨團之立場,辨識其所屬立法委員之表決意向,進而為民主問責。

且第二讀會形式上仍有歷時甚短之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過程,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之程度。

因此,憲法法庭認為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於這樣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但這並不是屬於憲法法庭審查的範圍。

喜歡這篇文章嗎?

林益民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