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藐視國會罪」違憲!立院不能處罰說謊官員

2024-10-2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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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表示,憲法法庭認為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劉偉宏攝)

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表示,憲法法庭認為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劉偉宏攝)

為了不讓政府官員在立法院備詢時虛偽陳述,立法院2024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還增訂藐視國會罪來處罰備詢、答詢時說謊的官員。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在立法院備詢是民主問責的政治責任問題,不可作為刑罰的目的,而認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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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指出,憲法法庭認為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此外,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刑罰制裁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藐視國會罪係以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所定,被質詢之行政首長不得虛偽答復,及第59條之5第4項、第5項中所蘊含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不得為虛偽陳述要求為前提。

但是行政首長之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的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者,係民主問責之政治責任問題,非可作為刑罰之目的,本條之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

楊皓清強調,況且對於政治責任之追究,刑罰本非適當且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的藐視國會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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