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設調查小組、裁罰拒絕調閱都違憲 一文看懂國會調查權限縮到多小?

2024-10-25 23:13

? 人氣

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改革法案今宣判,認為立法院可以由全院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但不能概括委託其內部委員會行使。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劉偉宏攝)

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改革法案今宣判,認為立法院可以由全院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但不能概括委託其內部委員會行使。圖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劉偉宏攝)

針對立法院的調查權可以到多大?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指出,這次憲法判決中,大法官認為立法院是可以由全院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但不能概括委託其內部委員會行使。此外,要求人民出席調查程序擔供證言,及提供資料、物件,已逾越立法院職權範圍,必須另由法律明確規定其義務內容、範圍。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楊皓清指出,釋字第585號就揭示立法院調查權乃其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不得逾越其憲法職權範圍,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之必要事項,始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

立法院調查權 不得概括委託內部委員會

不過,本判決對釋字第585號進一步補充解釋。首先,立法院之憲法職權不得概括委託其內部委員會行使,且調查委員會就調查權行使之重要事項,尤其調查目的、事項範圍與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等,均應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始得為之。此外,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應保障少數立法委員之參與權。

其次,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制約。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均非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事項範圍。上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亦不得為調查權行使之對象,且不負有協助調查權行使之義務。調查權之行使,亦不得對上開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而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方式,基本上包括文件、資料調取權與詢問權。文件、資料調取權是針對政府部門所行使之權力,包含參考資料獲取權、文件調閱權及已偵查終結卷證調閱權等取得資訊之方法在內。

調閱文件 應經院會決議

行使對象須為立法院對之享有監督權,其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且對被索取或調閱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法令上之支配管領力之政府機關及其實質指揮監督之組織。除了調閱文件原本、影本,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外(釋字第325、729號意旨照),調閱文件之複本、繕本,也應該經院會決議,調查委員會無權自行決議調取。

在詢問權方面,調查方法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均須經院會議決。政府人員除有正當事由外,有應立法院之要求,依法接受調查委員會之詢問,而為作證之義務。性質上屬責任政治下,立法院對政府施政之監督手段,受詢問之政府人員因此所負之出席作證義務,乃政治責任範疇,與法律責任無涉。

但人民對立法院並不負有配合其職權行使之憲法義務,立法院本於其憲法職權,逕行授權調查委員會得一般性、概括性要求人民出席調查程序提供證言,及提供資料、物件,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合憲的作法,應該是以法律明確規定其義務內容、範圍及義務排除事由等重要事項,且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始得為之)。

喜歡這篇文章嗎?

林益民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