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憲法法庭」只在彈劾總統與解散政黨案件才任務性組成。平時,15名大法官分別塞進刑事、民事、行政法院三個審判系統的「大法庭」當中。大法庭是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的司法新制,分別置11、11、9名法官,受理有必要統一司法體系不同見解時,各審判庭所提交的案件,作裁定統一見解後,原提案的審判庭依據見解繼續審理。此制度本就為統一見解而設,而這幾年運作下來,又對合憲性解釋方法操作愈發嫻熟。也就是說,實質上大法庭分擔釋憲、統一見解,已是現在進行式。
憲法只有說大法官掌理釋憲和統一解釋,至於如何行使,完全委諸立法者制定法律,不然也不能把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改制成憲法訴訟法。只要在現有基礎下稍加修改,馬上就可以把大法官「關」進大法庭,有嚴謹的司法體系內部提案程序,裁定也只及於統一法院見解,大法官不再直接對外作成判解。不再讓大法官登上憲政舞台,跟其他憲法機關直接對打。
讓憲法法庭關燈──立法撤銷憲法判決
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用立法權直接取消某些憲法法庭判決。本來,這當然是毀憲亂政的,但曾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例「珠玉在前」,倒也不是不可能。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威權時期司法不法的判決,自促轉條例施行時視為撤銷,立法理由很清楚說:「依本法撤銷之判決,已不存在,自始溯及不生法院裁判的任何效力…茲為平復名譽、保護權益,以國會立法方式撤銷刑事有罪判決…上開司法不法業經國會立法撤銷罪刑,…」,雖尚有促轉會(法務部)公告程序,但性質為確認處分;能跟判決效力對幹的,很清楚是立法權原始的決策。而在黨產條例設計中,黨產會有權可以追繳政黨或附隨組織財產;其中涉及的私法行為,立法不擇採訴訟程序,而用行政程序處理,其實不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問題,踩線憲法第77條所定司法機關的民事審判權;這在釋793吳陳鐶大法官的意見書,亦闡述甚詳。
民進黨多數時,要強推神主牌的轉型正義,無論由立法權還是行政權,直接取消個別判決效力,都沒有憲法問題。多數易位後,自然可以使用這個武器。既然綠營如此雙標,也可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立法界定特定範圍的憲法判決(例如:無憲法條文明文授權,而限制法院審判組織之憲法判決,劍指死刑案的113憲判8;無憲法條文明文授權,而限制立法院內部議事程序,破壞國會自律之憲法判決,劍指本號113憲判9)。甚至可以修法重啟促轉會、重新提名藍白可以接受的新委員,但不是作之前的任務,就專做公告撤銷憲法判決。
總之,當前情勢是憲法機關間粗魯、赤裸的權鬥,113憲判9近5萬字的無冕王登基宣講,也遮掩不了指責擴權的憲法法院,自己才是在奪權。司法都已經如此政治化,本文提出打擊司法政變的對策,其實仍在憲法條文、現有制度的框架下。立法者再沉默,就是容忍憲法法庭自行制憲,是可忍,孰不可忍?
*作者為NGO兼職人員、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