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近昨日宣示判決,攸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5大項的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判決17項違憲、4項部分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的認定讓國會改革法案幾乎擱置。
憲法法庭對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認為《憲法》增修條文讓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但只是容許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並非總統因此有向立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相同地,憲法法庭也認為《憲法》也沒有賦予立院制定法律,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與行政首長答詢義務的範圍,更未授權立院用法律制裁方式,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備詢與答詢義務。
從判決內容可以看出,問題出在憲法與增修條文規範的「得」一字文義,亦即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後段「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與憲法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這些條文中「得」字的綜合論斷。 憲法法庭判決的「主位」是總統,所以認為「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總統可依其職權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院協商後實施,並非立院得片面決定。立院無權指定總統的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
然而大法官忽略了,憲法規定在「立法」專章,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也在「立法」專條,「主位」應是立法院而非總統,更非行政院;顯然憲法法庭判決錯置決議權的憲政主體機關。
換言之,「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是基於責任政治與民意政治的原理,總統既然是民選,應向民意負責,當然理應要有國情報告的場所,又既然立法委員代表民意且同時合併一次中央選舉產生,修憲者當然要總統至立法院報告。
此時憲法增修條文的「得」字,是指民意機關認為有無必要接受或邀請;同理,國會的邀請等於就是全體人民的邀請,總統並無婉拒之權!
此乃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制度;法國在2008年也修改第五共和憲法援引;國會有斟酌邀請的裁量權;總統基於對於人民負責不得拒絕。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總統國情報告內容限於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是對總統的儀式性尊重,應以通案而非個案為主;但因立法院是憲政監督機關,得於邀請時,附含重要政策議題。立法委員對之不得為質詢,也不可與總統進行辯論,避免形成另類的行政監督,而且原則上除非憲法上重要職權或緊急命令等事件一年一次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