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被在10月25日被大法官宣布部分違憲,所有藍白立委上會期所做的努力,好像鏡花水月淪為一場空。然而事實上,從賴清德一直到府院、跨院四路齊下聲請釋憲,先是大法官宣布所有條文暫緩實行,再來就是大法官釋憲判決將相關條文宣布違憲,只剩官員不得反質詢合憲,但也不得有處罰。大法官以「有逾越職權分際疑慮,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等理由來為宣判理由,表面上看似立法院新法部分違憲,但是這種判決完全似是而非:
大法官放任總統不受制衡
首先,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院新法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若是依大法官與執政黨主張違憲,總統赴立院報告,卻不准立委提問,是否意味總統報告就是走走形式,坐實了總統有實權卻不用負擔任何政治責任。賴清德選前說他願意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且接受立委的質詢(即問即答),可是當立院決議邀請他到國會報告時,他馬上推給要等大法官釋憲之後再來決定,如今在大法官釋憲之後,他又馬上說他要來國會做報告。問題是大法官在部分合憲之外讓總統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來立院報告,同時立委不得向總統提出當面質詢或書面提問。
大法官給了賴清德一個主動的空間,相對地卻限制立法院在野立委不得對總統提問,等於是讓賴可以完全不受國會的「監督」。未來立法院還有必要邀請賴到國會來讓自己受辱嗎?
讓人質疑的是:大法官只注意到權力分立原則,卻忽略了政治責任在民主自由體制的基本精神。大法官明顯地偏頗執政黨,誰來監督?權力分立還有權力制衡原本就是一體兩面,大法官的立場明顯偏綠,根本無法制衡,大法官同樣違憲啊!讓總統完全不受監督,大法官根本就是在毀憲而不是在維護憲法啊!
大法官背書立委不能問責官員
其次,關於「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下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大法官同樣以「權力分立」體制為由,宣判違憲。問題是當監院與行政法院等機構面對政策重大違規與違法,卻採「黨同異伐」應付,大法官不准立委質詢官員,那麼誰來監督官員與端正官箴?
未來官員「以問答問」,完全躲避立委的質詢,而且不受任何責罰與負擔任何責任。未來立委向官員要求任何資料與檔案時,官員可以拒絕,而任意塗抹重要資訊,不讓立委查到底,大法官的解釋就是讓立法院自己綁手綁腳,什麼都不能做!如何為國為民立出優質與福國淑世的法律來呢?
讓人質疑的是:大法官可曾知道法律要求的就是證據,可是所有證據與證人證詞全部都被「淹沒」或「銷毀」,如此一來檢調與法官如何來做追查案件真相與公平正確審判?司法系統最應知道證據的關鍵性。那麼當執政黨在施政時嚴重的失政、貪瀆,讓政府與人民嚴重受損,立委的職責不就是監督政院施政嗎?當政院行政權獨大,立院監督權萎縮,請問大法官這就是你們所要的結果嗎?你們做的解釋,讓監督制衡完全失能,讓原本來自多民意的立法院失去它的功能,這就是大法官自以為的公平與正義嗎?不讓證據與證人證詞來明真相,大法官自失的不只是自己的信譽與功能,更重要的是嚴重破壞憲政體制的運作,大法官如此作踐憲法,還配成為維護憲法的護衛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