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昱落跑行蹤成謎?南檢(11/4)發布通緝〉日前讀閱相關新聞報導,筆者頗感錯愕。「臺鹽綠能案或相關光電綠能案」喧騰已久,該類重大刑案之追訴,應為檢方查緝之重點,但為何重要被告陳啟昱行蹤不明?以下筆者略為分析及評論。
綠能弊案有多嚴重?筆者舉(11/6)〈「我差點把命丟了」來台6年被黑道勒索、找警察也沒用...綠能外商泣訴:台灣從根裡就爛透〉,該報導網友們共計約1400則留言,其中必然包含民眾們的真實想法,蔡政府眾官員及今年上台之賴政府得否一探究竟?
南檢發布通緝、呼籲陳啟昱儘速自行到案?
陳啟昱政壇經歷顯赫,曾任立委及(陳菊市府)高雄副市長,2016年6月起任臺鹽董事長至2021年2月卸任。當觀察「臺鹽綠能、漁電共生」等議題,可初步參酌臺鹽綠能公司網站,陳啟昱卸任時談及三大任務(功績),分別為「首創漁電共生、通霄廠汽電工程、營收創新高」等。
事隔3年餘,今年10月23日南檢聲押陳啟昱等多位被告,(10/24凌晨4時)遭南院駁回,經抗告後台南高分院發回南院,由於時值康芮颱風放颱風假,南院於11月1日重開羈押庭,惟陳啟昱並未到庭。嗣因陳無法通知,由南院通知「橋頭地檢署拘提」(陳啟昱設籍高雄旗山),南檢則於(11/4)發布通緝,並呼籲陳儘速自行到案。
依法論法,實務上重大刑案所涉羈押,司法院依法制定《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此類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院方之案號多為「矚字」,法令上設有「抗告機制」(詳該要點第10點),原審法院應傳喚被告到庭並於24小時內裁定。是以,審視陳啟昱經「傳喚不到庭、囑託拘提及發布通緝」等流程,其關鍵仍在於「重開羈押庭時,陳啟昱為何未到庭?」、「是否得預防或合理預測陳將逃亡?」重點不在於「人跑了」,才依法通緝及到處找人?
檢視臺鹽綠能弊案:對陳啟昱聲押及裁定過程
回到陳啟昱《聲請羈押案》。依照該案之時序,順序為「1.南檢聲請羈押、2.南院首次駁回裁定(被告請回)、3.檢方抗告、4.南高分院發回,5.再到南院二度開羈押庭。」相關內容,懇請審閱南院(10/25)113年度聲羈字第551號案件新聞稿、(10/29)澄清新聞稿、台南高分院(10/28)113年度偵抗字第284號新聞稿,以及(11/5)113年度偵抗字第292號新聞稿。以上概況,略如11月1日之南院羈押庭裁定「臺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羈押禁見」。
準此,該案(羈押庭)之關鍵時點為「南院首次裁定駁回羈押聲請、(陳啟昱等)被告請回」,當陳啟昱步出法庭那一刻起,檢調廉警是否仍掌握其行蹤?當媒體責備院檢之餘,筆者認為:審視該案羈押流程,縱然論理上涉有程序疵累(包含檢方聲押之理由採用《證交法》,遭南院首次裁定駁回),重點仍在於「偵防重大刑案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細部更包含保全證據之「避免證據遭湮滅或勾串證人」。是以,何機關應該對陳啟昱落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