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的是最後修法時仍僅將補習班性騷擾事件劃入性騷擾防治法範疇。在今年38性平三法修正施行後,除了行為人有所屬軍公教單位,軍公教雇主對其員工性騷擾仍有處理義務外,僅剩下場所主人責任之規範。換言之,性騷擾防治法主要目的是對行為人處罰,獨漏補習班自身應擔負的機構責任。隨著隱形的補習班性侵害被害人增加,補習班收取高額的學習費用,理應擔負起建構安全學習環境的責任,實應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補習班建置友善的學習環境,及對性騷擾案件的標準處理機制。
另外的修法途徑,則是再次啟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修法,重新檢視補習班責任不足之處予以重新建構,尤其是加強補習班對其工作人員及場所之責任,於知悉其補習班內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即應比照學校性平事件規格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如有違反並應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當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未成年人有性騷擾行為時,除處行為人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得依情節輕重令補習班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如此始能期待補習班真正重視性騷擾事件負起責任,而不單單只是對行為人之制裁而已。
補習班狼師無所不在,面對問題,提出修法,保護在任何學習環境的所有人,政府責無旁貸。盼能放下口號治國,正視每個人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永遠是施政應該最優先照顧的事。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