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爆「張淑娟、蔣孝嚴滾床單案」被地院判為假消息,處有期徒刑1年6月,須坐牢,可上訴。製播此假消息的民視,也在另案一審被判罰40萬元。是我國司法對誹謗罪之「公益 V.S.私德」「公共人物 V.S. 一般私人」由理論形成實踐的陡轉點。
坊間評論沒有注意到的是:判決書揭示周玉蔻同時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理由偏重前者,然而判決結論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刑。給了我們2個啟示:
為《釋字第509號》創造之「主觀確信」說,建立合理範圍。
為「檢察官與媒體聯合不當行為」之犯罪法源,預指方向。
我國過去誹謗罪的判決,多數與美國背道而馳,本案則轉向現代國家的法律準則,唯仍有異同,值得觀察。
作者對本案有個人高度肯定,但「懷疑論者」可能仍然存在以下疑惑:
本案有可能只是一連串為賴清德解決「內憂外患」的司法大動作之一嗎?還是未來會一視同仁?吳靜怡、徐國勇現在稱柯文哲為「上億夫」。未來真相如何?也將可回應這項疑問。
我們積40年的觀察,基層法院尚重視事實與正義,是我國得以成為「憲政初步」,司法平均得分還可以有51~52分的主要原因。愈上級法院愈傾向關係與利益,以剛卸任的憲法法院為例,更可以漠視公投民意,髮夾彎式服侍權貴政客,達到完全無恥的境界!本案上訴審,才將是重點。(請參見本專欄《北檢進步到52分,名人和小民果然不同》)
另外,周玉蔻如何由「反蔡先鋒」變成「擁蔡主將」?更與多個黨國媒體共同成為「假消息不壞金剛」?在蔡下臺後,周玉蔻倒了、民視也被罰了,值得另題觀察。
公益 V.S.私德●公共人物 V.S. 一般私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為加重誹謗罪。而「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已經明定「指摘或傳述」不僅必須要為事實,且必須事涉「公益」,不能只是「私德」。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法律界早已熟知,且大眾社會也已聽聞,誹謗罪應有「公共人物或一般私人」之不同,公共人物受人民供養,或汲取公共資源而得利,故不得迴避任何檢驗與質疑。
此觀念源於1964年美國「紐約時報 V.S. 沙利文案」的判例,判準為對公共人物的名譽侵害必須具備「真實惡意」才屬誹謗,亦即有條件的保護。而對一般私人的名譽侵害,則為無條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