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直截了當地說吧,台灣的公部門職場健康問題早已成為一場徹底的災難,而罪魁禍首無非是那套過時、無效甚至荒唐的法律體系。職場霸凌、心理健康問題,這些早該被解決的問題卻被一拖再拖,讓人不禁要問:到底是制度失靈,還是有人選擇視而不見?
法律盲點:保護誰?懲罰誰?
讓我們看看事實。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公部門排除在外,讓公務人員在面對職場霸凌時幾乎無處申訴。再來是《公務人員保障法》,這部法律本應保護公務員的權益,但現實卻是,它更像是劣質公務員的「保護傘」,讓加害者有恃無恐地繼續破壞職場環境。受害者呢?他們被逼著拿出幾乎不可能舉證的「精神損害證據」,最終不了了之。
坦白來說,這是一場徹底的法律與制度災難,而代價則由那些每天辛苦工作的基層公務員來承擔,他們不是因為工作太累而崩潰,而是因為被這樣的環境逼上了絕路死諫。
檢視國際標準:台灣真的輸不起
201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了第190號暴力及騷擾公約,明確要求所有締約國將「公、私部門」都納入法律框架,包括:臨時工和契約工。更重要的是,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就清楚地說了,「人人都有權」享有安全與衛生的工作環境。
英國早在1974年就通過了《健康與安全法案》(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將「公部門與私部門」納入相同的法律框架,要求所有雇主,無論其機構屬性如何,都必須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這一法律確保了公務機構對其員工負有明確的法律責任,極大地改善了英國的職場安全水準。
澳大利亞則設立了「公平工作調解仲裁委員會」(Fair Work Commission),專門處理職場霸凌和不當行為案件,該機構提供快速、高效的處理程序,確保受害者能夠迅速獲得公平正義,並對加害者進行及時懲處。這種直截了當、不拖泥帶水的做法值得台灣立即效仿。
加拿大也不甘落後,設立了專門的獨立調查機構,負責處理公私部門的職場健康問題,並提供匿名舉報和調解服務。這種避免內部干預、確保公平公正的機制,正是台灣目前亟需的制度創新。
現在就是時候改革了
我們不能再拖下去了。台灣必須立刻採取公部門全面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英國的《健康與安全法案》(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早已示範,不論是公務員還是工廠工人,法律的保護必須一視同仁,公部門與私部門的界限不應成為規避責任的藉口。透過納入公務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可以明確規範公部門雇主在提供安全健康工作環境方面的義務,確保公務員享有與私部門勞工相同的基本權利。台灣還在等什麼?這樣的法改迫在眉睫。
不行動,就是失敗
台灣公部門的職場健康問題不僅是法律制度的羞恥,更是對每位辛勤工作的公務員的一種侮辱。現在不是討論「是否應該改革」的時候,而是必須立刻採取行動。如果我們連這樣的基本問題都解決不了,那麼台灣的未來注定無法在國際舞台上站穩腳跟。
*作者為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