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信託公會委託、參與修訂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的展騰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馬傲秋今(3)日表示,首次把「連續受益人」的觀念擺入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鼓勵銀行、證券商、信合社等信託業者,透過這種順序型的受益人架構,來滿足資產多代傳承的需求。
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簡稱信託公會)今(3)日以「信託業面臨超高齡社會經營策略研究與安養信託契約修訂重點介紹」為題舉辦研討會,並且由信託公會理事長邱月琴頒獎給與信託業合作創新及推廣信託績優的10家機構團體,以表達對這些單位的肯定與感謝。
馬傲秋在研討會上介紹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最新修訂重點,她表示,最重要變化為,首次把「連續受益人」的觀念擺入契約範本,銀行等信託業者以後辦理安養信託時,就不必在保守穩健的顧慮下,疑惑到底可不可以這樣做。
連續受益人,受益權可按順序移轉
所謂連續受益人,指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不只一位且排列順序,假設第一順位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權可以移轉給第二順位的受益人,好處是受益權不會就這樣沒了,可以代代傳承下去。另外,有些人不想把財產給有血緣關係的繼承人,可把財產交付信託,並且指定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進來當受益人。
她舉例,假設安養信託的錢本來用在自己身上(自益信託),委託人每個月從信託帳戶領錢過活,委託人死亡後,透過事先指定好連續受益人,假設兒子是第一順位受益人,孫子是第二順位受益人,如此,委託人死亡後,可用原本照顧自己的方式去照顧兒子,兒子過世後,信託帳戶可以繼續照顧孫子,不必擔心遺產一下子被花光,而是可以一直鎖在信託架構裡面。
與會的信託業資深主管指出,連續受益人其實就是「受益人變更」的概念。假設某人有兩個小孩,老大智能遲緩、老二心智正常,預期老大的壽命可能比老二短,此時就可以透過共同受益人搭配連續受益人的規劃來傳承資產。
共同受益人的架構下,交付信託的資產可以對切,50%給老大,50%給老二,並且事先載明,給老大的那份,等老大過世後,其受益權自動移轉給老二,等於老大是第一順位受益人,老二是第二順位受益人。
國稅局如何課稅,須克服這難題
不過,目前實務上,連續受益人能否順利推展,財政部的態度很關鍵。信託業資深主管說,受益權的移轉,如果是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變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人),國稅局可能可以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但是,如果是他益信託變另外一個他益信託,到底要課什麼稅,可能國稅局自己都難以判定,進而影響到信託契約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