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了8名至親不夠嚴重?」公民老師看陳彥翔縱火逃死:法官別幫罪犯找理由

2024-12-1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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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翔縱火案帶走8條人命,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討論。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陳彥翔縱火案帶走8條人命,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討論。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陳彥翔2022年6月縱火焚燒自家經營、位於新竹市東大路的正義輪胎行,導致太太、子女、媽媽等8位家人喪命,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死刑,但二審高等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輿論議論。對此,媒體人、公民教師黃益中在社群平台直指,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之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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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案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陳彥翔在事發前與被害家人之間並無衝突,且深愛配偶及子女、查無犯罪動機,加之事後曾向員警警哭喊他縱的火、趕快救火等語,研判非直接故意剝奪親人生命;另外,陳彥翔自首時顯露自責反應,更曾向警員借槍欲自盡,後續態度符合自首要件,因此高院昨日宣判將依法減刑、改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針對二審判決,最高檢查署指出,陳彥翔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放火導致8名至親死亡,已經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個案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罪行,應予判處死刑,最高檢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黃益中則質疑,高等法院認定陳彥翔自首而改處無期徒刑,但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

他續指,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適用死刑,但難道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最後一點,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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