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大法官的「自由心證」vs.「政治正確」─思辨救國團是否為政府組織

2024-12-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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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中)26日率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資料照,柯承惠攝)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中)26日率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被提名人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民黨與民眾黨等52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主張將「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移除於附隨組織定義之外,且嚴格定義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並應溯及條例公布施行日。此案目前已通過一讀,本會期將排入二讀議程,綠營揚言將再度強力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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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的成立,包含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皆曾以正式公函認證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官方網站,也載明救國團成立時為「政府組織」的事實俱在。既是「政府組織」,何來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黨產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尤有甚者,黨產會將救國團員工多年來為政府服務的勞務所得,舉辦活動的收入,與義工及社會各界的捐獻,都全部算成不當黨產,而予以沒收,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擁有私有財產權。

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隨即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初成立之救國團決策組織,亦即團委會委員,係由國防部聘任;幹部以及職員,也有軍事編階,甚至部分文職員亦經政府特考考試及格分發;其所執行之任務執掌,亦屬政府之職能。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組織」,與國民黨無關。

1969年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成為社會運動機構,已轉型成為民間團體,但當時沒有《人團法》,所以不能登記成社團法人,但也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更未控制救國團的人事、財務與業務。1989年《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之後,救國團更是率先登記成為第一個社團法人,正式轉型成民間社團法人。

《黨產條例》第四條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本應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 於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文指出: 「救國團於 41 年 10 月 31 日至 58 年 12 月 23 日間,雖形式上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惟其成立與解除隸屬,均僅係依行政院令為之,並無組織法上之依據,難認其係依法成立之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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