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台灣的政治環境依舊殘存2024年的餘波盪漾。
賴清德總統在2025年元旦談話上說「人民也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可以匯聚更大的民主力量,展現主權在民的真諦」。
「更大的民主」一說,被外界解讀為賴政府將持續對在野黨全面開戰,除了行政權、司法權既有的覆議、釋憲之外,還可能祭出「罷免」與「公投」兩個手段,翻轉當前民進黨國會少數的狀況,以及推翻近期通過的財劃法、憲法訴訟法、選罷法。
那這裡就出現了一個有趣的問題:既然現行體制下,公投不能綁大選,那可以「公投綁罷免」嗎?
2019年,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民進黨挾席次多數,通過新版《公民投票法》,讓大選與公投錯開,變成每2年舉辦一次。
但有趣的是,《公民投票法》雖明文規定公投與大選脫勾,但並未限制公投與罷免的結合。既然法律沒有寫,那真的做得到嗎?
我們也看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7 條的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
換言之,只要控制罷免連署的送件時間,加上中選會在法律上的裁量空間,即使罷免案的第三階段投票日有時間限制,公投與罷免仍可能同時出現在「2025年八月第四個星期六」(依公投法第23條規定)。
過去中選會反對公投綁大選的理由,便是公投對「事」,選舉對「人」,恐模糊議題焦點。中選會指出,將公投與大選分開,能使公投不受政黨與候選人競爭影響,避免模糊公投議題焦點,更清楚表現人民意志。然而,針對「公投綁罷免」中選會的態度是什麼?罷免是否會因議題性質而產生類似的焦點模糊問題?
這是否代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公民投票法》其實有修改的空間?若公投不能綁大選,那公投綁罷免可以嗎?或是,公投應該要綁大選呢?
不論今年2月是否掀起大罷免潮,現行制度下公投與罷免的日程規定需要被釐清。
*作者為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