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鄭姓警官被控涉犯妨害性自主,經女兒報警。士檢認定鄭男犯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等,共348罪,今(7日)依法起訴。
北市警「性侵女兒」348次
據悉,女大生於2024年4月間指出,生父的鄭姓警官涉嫌酒後對未成年的她毛手毛腳,甚至性侵,還逼迫她不可告知他人求救,令女兒不堪騷擾,因此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警處理,全案曝光。
案經北市警方報請士林地檢署婦幼專組指揮偵辦,去年5月間傳喚鄭男到案說明後,諭令鄭男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鄭男部分犯行發生在99年至106年間,涉犯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罪,共348罪,也就是說7年內性侵女兒高達348次;其中部分犯行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因此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此外,士檢指出,鄭男另有部分犯行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得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
另外,性侵女兒醜聞爆發後,鄭男一度在5月1日遞出退休申請,但台北市警局認定該案須調查釐清,以程序不符退回退休申請,且北市警局已於案發後將鄭男調離主管職,並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予以停職,警政署召開考績會已決議將他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