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的時間通常都會超過半小時,法醫師在解剖過程中,會將死者遺體的頭骨、胸腔和腹腔全部切開,接著就是將所有器官取出秤重並製作切片,再抽取死者血液、尿液和眼球液等體液,最後將死者所有的器官再一一放回體內,並進行縫合。
相驗結果影響是否啟動偵查
解剖當天,死者親友幾乎都會到場,但多半不願意進入解剖室,畢竟看到自己親友遺體被切開實在是很難接受的事,所以檢察官也會體諒此點,會待解剖完畢後再向死者親友說明。
解剖後,負責操刀的法醫師會綜合各項解剖所得資料,撰寫正式的相驗解剖報告,明確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然後根據此報告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後檢察官會請死者親友到地檢署,向死者親友說明解剖報告的內容,並交付相驗屍體證明書。
若死者親友對證明書上所載的死因表示質疑,檢察官會請其詳加說明並製作成筆錄,再綜合一開始相驗、解剖,以及相關人的訊問筆錄內容,製作「相驗報告書」,目的是要向地檢署長官陳報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可能是因他人之犯罪而造成。如認為不涉他人犯罪,就可直接簽結本案;但若認為可能涉及犯罪,就會簽分偵查案件,開始偵查程序。
人命關天,相驗檢察官除內部監督、仍應受外部監督
生死乃人生大事,一個人若非於病逝醫療機構或自然死亡,都必須經過檢察官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那人世間的事才算完結。同樣地,如果死者的死因未經詳細查明,那死者也無法安息。
負責相驗的檢察官權力很大,從決定是否解剖,到判斷是否有人涉及犯罪,幾乎都是相驗檢察官說了算。雖然其所屬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會審查相驗報告書,但幾乎都會尊重相驗檢察官的判斷。在相驗案件的處理上,幾乎都是靠地檢署的內部監督來避免相驗案件處理不當。
但人命關天,雖然可以合理相信相驗檢察官會認真處理相驗案件,但仍應適當地加入外部監督機制,才能盡量避免死者蒙冤的情形。例如,相驗檢察官的相驗報告書應視為正式結案書類,規定必須送交死者親友,並允許死者親友聲請調閱相驗卷宗,以查看檢察官究竟如何作出判斷。如死者親友對相驗報告書的認定有意見,可以請求送高檢署再次審議(類似「再議」程序)。
現行的相驗制度是否可信,很大的因素決定於當天相驗檢察官的素質和良心,也就是「人治」的色彩很高,確實有必要建立更周密的相驗程序,尤其是強化外部監督的機制,這樣才能走向「法治」,不使相驗因人而異。
*作者為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原文刊載於《法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