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日前已經對京華城案提起公訴,起訴理由大約是以京華城並非都市更新案件,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卻準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由市府核定給予容積獎勵達20%,圖利廠商逾百億元之不法利益,故將涉案被告以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與收賄罪、公務員不法圖利他人等罪起訴。
京華城案在起訴的事實和法律的適用上都引起極大爭議,而且引發各政黨之間嚴重的政治衝突。加上台北市政府在檢察官已經認為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是違法圖利廠商後,也在市議員會的壓力下展開行政認定,兩者之認定是否歧異勢必引發進一步的法律與政治爭議,甚至衍生未來行政爭訟和國家賠償訴訟的爭端。
因此,在追求法治國憲政秩序的原則下,本文打算以一個業餘法律研究者的身分爬梳京華城案起訴書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錯誤,並建議本案公訴檢察官依法撤回圖利罪部分之起訴,以維護法治與人權,並平息政治上的仇恨攻擊。
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是否屬於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
首先,本文先從行政角度分析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是否屬於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地方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在細部計畫書中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訂定各項容積獎勵規定,因為已經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具體影響,司法機關已經解釋此部分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人民可以進行行政與司法救濟其權利受損。其來源本文暫不贅述)。
各縣市政府在實施都市計畫時常見的容積獎勵,應該是移植美國紐約市在1961年開始的容積獎勵制度。但由於在都市計畫法的法條文字中並沒有「獎勵容積」這四個字,因此在容積獎勵制度在台灣實施超過半世紀後,竟然還會有檢察體系以沒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核給建築容積獎勵,而以圖利罪起訴地方政府的首長與副首長的情形存在,不得不逐一引用相關政府文書,詳為說明起訴之不當。
京華城案無需準用都更法規即可核給容積獎勵
因此第一個需要檢查的法律問題是:各級政府是否有法定權限僅僅依據都市計畫法所定的程序,即在非都市更新的土地之細部計畫書的土管要點訂定各種獎勵容積的項目與額度,做為容積獎勵的合法來源,而根本無須「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做為法源?
本文研究的結果是,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9條及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台北市政府無須引據其他法規,即可在細部計畫的土管要點中「自行創設」各種獎勵容積之項目與額度,包括開發時程、基地規模、光纖建築、面臨道路寬度、綠建築、智慧建築與耐震設計等等項目。但不管項目有多少,獎勵容積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基準容積)的20%。因此,京華城案在柯文哲擔任市長期間,市府都委會依照都計畫第23條的法定程序修正土管要點,增訂綠建築、智慧建築與耐震設計等容積獎勵項目,獎勵容積總和為20%,根本無需「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