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與一名女大生發生擦撞車禍,他屢次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騷擾對方,經女大生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彈劾陳立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一審判處罰俸3個月,上訴後,二審認為,陳立儒的違失行為已嚴重損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和尊嚴,今(16)日改判處免除檢察官職務,降轉為檢察事務官。
調查指出,2023年5月21日晚間,時任北檢檢察官的陳立儒騎腳踏車行經台北萬華區時,跟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兩人在討論賠償方式的過程中,陳立儒以女大生「肇逃」為由,不斷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女大生認為遭到性騷擾,對陳立儒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監察院對陳立儒展開調查,認定陳立儒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且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斲傷司法形象,應受懲戒,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一審判陳立儒罰款現職月俸3個月,法務部及陳立儒均不服,上訴職務法庭二審。
職務法庭二審認為,陳立儒的行為顯示出「趁機欺凌弱勢」的人格特徵,減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去人民對檢察官的司法信賴,一審懲戒太輕,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改為將陳立儒免職,降調為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