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王信福被控把槍交給陳榮傑,但王信福的判決上,是沒有指紋採證的。王案律師王怡今指出,本案困難在於驗彈道沒用、驗血跡沒用,驗指紋似乎也有被法院指控「誰叫你逃這麼久,當然驗不到」的問題,測謊也是測不出來的,判決認定王逃亡16年、對心理主觀犯罪產生的影響改變,因此測謊無效。
單看判決書,從吵架到取槍的情節也是不可思議,王怡今酸:「說到唱歌店以後王信福差遣小弟去樓上叫人家下樓敬酒,人家不下來他就不爽,不爽就大聲,王信福就不高興,李慶臨就看在眼裡,自動出去取槍回來備用──我們在整個案件看不出來,李慶臨到底為何這麼貼心,王信福一個臉色沉下來,他就取槍備用了!」
而判決書引述的凶槍的敘述也是前後不一,王怡今說,已槍決死囚陳榮傑一次證詞說是銀的、一次說是金的、也有其他證人說是白色的,判決書則說是木炳,為何槍的顏色不一樣,這題沒人知道。而槍從李慶臨到王信福再到陳榮傑的環節也是全部空缺,只透過之前李慶臨、陳榮傑的兩個判決來確認。
目前相關團體正積極救援王信福案,而輔大法律學院教授張明偉提醒,用供述性作為有罪判決依據,在各國法治發展上都有長期演變歷史,而台灣法界接下來該思考的是,依供述性證據判人罪是否應設下限制,包括「傳聞」與「自白」應如何補強、差距在哪,在沒有刑求的前提下,自己講的錯誤性比較高還是別人講的、傳聞證據在證明力上是否存在缺陷、若是導致事後無法救濟的情況怎麼辦──這些問題或許不只在王信福案,其他死刑案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