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3):一個屍體,八個棄屍地點

2015-06-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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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地點裡,「崎頂海邊」最後雀屏中選,因為它最能解釋與掩飾找不到屍體的窘境。判決認定海邊為棄屍地點的理由是自白。當然,這裡指的是把另外七個版本的自白都切割了以後所剩下的,所謂「可採的自白」。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當晚的高潮時間是十一點,因此判決說:「而依同案共犯鄧運振所供述:『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伊處理屍體』,則由邱和順竹南住處到崎頂海水浴場,已近晚上11時許,適遇當日高潮,而海水開始要從最高潮變成翌日之最低潮,故屍體往海內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海水不斷往海岸外退才能變成翌日之低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被告2人供述丟棄屍體當日之潮汐,已由最高潮開始退潮,即與找不回陸正屍體一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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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此處的論理,將氣象資料當作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十一點開始退潮,十一點多棄屍,難怪屍體漂走了,所以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然而判決根據什麼認定丟屍體是十一點多?沒有證據。被告說九點左右去丟的。判決自作聰明說九點多出發、所以十一點丟屍體剛好,根本是鬼扯。邱和順住在苗栗縣竹南鎮龍昇街(地圖標記A),與崎頂海水浴場(地圖標記B)的直線距離還不到三公里;當年沒有西濱快速道路,但開車走苗栗鄉道,也只要十二分鐘。綜合被告自白與氣象資料,正確的推論應當是:如果被告九點多出發,在崎頂海邊棄屍時,剛好在漲潮,屍體應該被沖上岸而不是漂走。氣象資料不能補強被告的自白,剛好相反,它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不符。此判決之不求甚解與不用腦子,又得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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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為,邱和順殺害陸正的地點在青草湖畔。湖畔哪裡呢?羅濟勳與余志祥指出的地點兜不攏。判決說,反正真的有這麼一個湖,所以供詞雖有些微差距,可能是因為被告對當地地形不熟或者記錯。其實余志祥本來說他們把陸正帶到邱和順家,待了四天,在家裡殺害陸正,然後在寶山挖一個洞埋起來;鄧運振甚至曾經說是他自己殺了陸正!他們的供詞豈止是「些微差距」而已,真真是「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都說是用籃子垂降取贖款,但邱素蓮說是袋子,又兜不攏。判決使出「掐壓勒絞」的絕技,說邱和順同時準備了籃子與袋子,所以兩方怎麼說都對!

2 、證據

死因、凶器、現場、跡證,在陸正案裡所剩不多。死因不知道,因為根本沒屍體。凶器據說是藍波刀,據說被邱和順的女朋友吳淑貞給折斷丟棄了。(好個神力女超人。)殺人的湖邊與棄屍的海邊都一無所獲。但是勒贖的部分,跡證倒有一些,包括打電話勒贖的錄音,指示交付贖款地點的紙條,垂降的繩子,與裝贖款的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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