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對「具有憲法價值,或重大政治和社會事件」一概以程序駁回,前瞻案以提案立委一席未投票就被定義為不符聲請資格,地方政府提出的年改案和監察院聲請的黨產案,皆以不符釋職職權要件打回票,破壞的不是法律框架,而是釋憲框架;以「英系」自居的監委,完全無視憲法明定監委超出政黨獨立行使職權,不但以政黨標籤鎖定查案對象,甚至聚眾分派衍然以「黨團運作」模式攻防,憲法框架」都框不住他們,「法律框架」在他們眼中太小兒科了。
最近為公投案大爆發而焦頭爛額的中選會,無視公投法「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的立法意旨,拒絕受理「以核養綠」公投於法定期限內補送連署書,又何嘗不是在「法律框架」外自作主張?這個案例幸好還有台北高等法院及時裁判,確認中選會沒有拒絕受理的理由,儘管中選會還要「依法抗告」,但至少公投連署書在抗告終局前,依法仍得繼續執行─併案受理。
依法行政寸步難行,政務官悶聲不吭聲也是共犯
「依法」二字,在蔡政府主政兩年多時間裡,竟有寸步難行的困窘。台大校長自遴選產生迄今懸缺十個多月,就是「破壞原有法律框架」的經典教材,大學法明定的大學自治,無用;行政程序法明定排除教育自治事項,無用;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之強制迴避與不必迴避,無用;證交法和大學內規對能兼不能兼獨董,無用;連大學教授能否登陸講學,都能因特定人之政黨傾向而差點也無用;最令人費解的是,民進黨想方設法要套給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一切「罪狀」,在蔡政府前政務官、現政務官裡所在多有,簡直快成為「通例」,民進黨蔡政府還能臉不紅氣不喘地讓「法律框架」因人而異,這個「框架」沒被拆解也近乎散架。
一言以蔽之,民進黨想做的,框架就有用,沒有框架都還能平地生出新的框架,黨產條例、促轉條例搞出了好大的新法律框架;民進黨限縮人民權利的勁頭比想像更大,從法辦「假新聞」到限制申領大陸居住證者的公民權,甚至腦筋動到修改通保法,監聽不必法官開監聽票…,不一而足,一缸子政務官要不悶不吭聲,要不助肘為虐錦上添花,也不想想政黨若再輪替,這些「框架」到底想框誰?民主三十年,民進黨拆解了不少「威權時期的法律框架」,卻躲不開權力邏輯的誘惑,「獨裁」的因子時時蠢動,蔡政府民調這麼低,選情意外的緊張,詹順貴懶得陪公子建構「獨裁的溫床」,還廁身蔡政府的政務官們,也該早早自省是否也無知無覺成了這個溫床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