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大憲章根據內容多次修訂而逐漸成了具體限制王權的法律,也逐漸對人民保障了更多的權利,其保障範圍進而涵蓋更多的人民。1642-1688年期間,則據此而演化出英格蘭議會內閣制度,最後再演化成為立法權和行政權相結合之獨特的英格蘭「君主議會內閣制度」。
1748年孟德斯鳩即根據其中精神用匿名公開發表《論法的精神》(法語:De l'esprit des lois,最早的中文版本譯作《法意》)。該書所論述者,成為法國大革命之後所演變成現代的「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內閣制度的理論依據。而且1787年9月所制定的「美國憲法」所滿溢的自由主義精神,基本即是源起於大憲章裡「保障私有財產」的觀念。這也直接影響了美國人對「大憲章」的歷史意義遠較英國人還更加重視的一種傳統。就其當時美國的國父們在費城閉門制憲的氣氛,莫不是為了要營造一部限制「王權再現」的美國憲法,循此即可理解到「大憲章」限制王權(大政府)的真實意涵之延續性精神。
「中華民國憲法」的破敗命運已走到歷史盡頭了
台灣也有一部誕生於「老中國」的成文憲法,但還沒來得及施行,即於戰後國民黨敗撤來台的1949年被完滿閹割。這部偉大的「中華民國憲法」經蔣介石一紙「戒嚴令」外加「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即行進入冷凍庫。形式上蔣介石戒嚴政權雖也搞了個「行憲紀念日」,卻沒人理解這「行憲」真實意義。
解嚴後,李登輝繼任總統大位,於1991年開始啟動第一次修憲,卻是以「國家統一前的需要」為由,用「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了多達七次的修憲工程。於今回望,卻原來都是在原地打圈圈。之後,再又緊接著幾十年來,台灣就也都依據這部縫補七次的「成文憲法」繼續進行運轉。但畢竟是從中國移植而來的外來品,本來就不適合台灣的氣候土壤和島國規格,怎麼用都永遠不對勁。尤其政府組織系統大小和職能設定的完全不合身,也尤其是高度中央集權化的政治體制結構,硬是強迫地套在2300萬「台灣人民」身上,經歷30年風霜下來,也就形成了所謂「台灣特色」的畸形政體怪物。
這頭憲政怪獸歷經3次政黨輪替,也當然歷經30年政黨彼此衝撞而早已呈現了嚴重扭曲,結果一個「超級大總統」的惡質體制,於神不知鬼不覺間被餵飼壯大了。
若再引用「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這句至理名言近身觀察,我們就很容易察覺到,無論任何人只要登上「超級大總統」的大位寶座,也包括任何人只要被超級大總統援引進大政府內執掌大權,幾乎都無法擺脫魔戒般的權力慾望之誘惑,總會不自禁地窮其力氣追尋可供其更大更巨的權力揮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