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違憲,好像已經成為當前熱門關鍵詞,附帶著就跟著出現「申請釋憲」的一堆困擾性問題。
年金改革的被改革者們揚言要「釋憲」,淪為在野黨的國民黨暴露在「轉型正義」強大民意下所面臨的「不當黨產」充公,以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追查228事件和白色恐怖踐踏凌虐人權的「歷史真相」,也像中邪似地到處哀號要「釋憲」;現在連正要被官制化的公法人「農田水利會」也已決定要展開激烈陳抗,並聲言對於農委會無端沒收人民財產的違憲之舉,積極準備提出「釋憲」!
還有,「廢死」要釋憲;「性平」要釋憲;「課綱」要釋憲;「拔管」要釋憲;「廢核」要釋憲;「環評」要釋憲;「都更」要釋憲......
最新流行:不爽,就大聲高喊「釋憲」!
如此層出不窮的「釋憲」事件,是否就已意味著當今政府「正在不受節制地運用國家機器,點點滴滴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呢?進一步再問:何以一個已然被稱許為高度民主化的台灣,迄今仍然會反覆出現這類荒謬「釋憲」之吶喊?
上列兩個問題也同時會帶出更深層的另外兩個大哉問:
1. 政府在實際運作國家機器時,是否正在漫無限制地擴張其行政權力?也即是讓人不免要質問:當今政府正在逐漸超脫出憲法對其權力行使的限制或控制,而導致「中華民國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漸失效能?
2. 人民所賴以保障自身權利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既已正在失效而自毀,那麼人民權利之基本保障又將如何奮起自救?
憲法乃是控制政府權力過程的「政治文件」
如果我們參考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所明定的:「凡人民權利無保障和政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意味著沒有憲法。」再認真參照美國知名政治學者卡爾.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即強調:憲法是控制政府權力過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於提出限制和控制政治權力的範圍,把規定政治權力的統治者從絕對的控制下釋放出來,使他們在活動過程中取得合法的分享。我們應該更能認識到「中華民國憲法」對台灣民主前途的破敗性與毀滅性。
說白了,所謂「憲法」也就是人民跟政府簽定的一紙(本)高度政治性合約,並以授權方式給予政府某些被允許的權力行使範圍,藉之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只要政府逾越此一授權範圍,人民就有權利對政府提起控訴,並將之推翻。落伍腐朽的「中華民國憲法」能具備如此功能嗎?
貴族壓迫英王簽下「限縮王權」的「大憲章」
西方最早簽訂限定政府(王權)的大憲章是1215年在英國,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頓起草的。當時就是封建領地貴族群用來對抗英國國王權力而對封建權利保障的一紙協議。其中最為重要的條文是第61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明載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並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而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產。可視為是貴族對王權逼宮的具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