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家屬也有很多恐懼要克服。金鶯說,由於許多人並不清楚法律刑期,其實很擔心被報復:「他會不會10年就出來?我就住這,也沒辦法搬家,他出來會不會找到我?會不會認為我為什麼一定要他死──這是我們自己加的很多小故事在裡面,那個恐懼會加深我們的悲傷跟創痛,時間會拉得更長 ……」
而修復式司法的用意,就是讓受害者與家屬知道「為什麼」、逐步放下憤怒與恐懼。金鶯說:「原諒其實是困難,但放下讓自己重新好好地走、重新過生活,我覺得才是最重要的……原諒可以擺在一角,但這個人必須從你的生命中走出來,『放下』就是跟他做一個告別,這是我們被害者這一方的看法。」
「用憤怒仇恨解決不了問題,但我放下他,心裡就不會起波瀾……不要用別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這是金鶯曾寫下的文字。
讓凶手看見被害者家屬之痛:每一個愛他的人都受傷了…
以加害者一方來看,金鶯猜測許多加害者參與修復式司法的動機是「對刑期有幫助」,若是重傷害與死亡案件太快進入修復式司法,其實有爭議。但金鶯也說,修復式司法對加害者的意義在於:
「同理對方的感受。如果促進者能引導他,讓他看到他在事件裡傷害的不是只有一個人,是被他傷害的那個人、每一個愛他的人都受傷了,當他能同理的時候才能去承擔那個錯誤,才會有懺悔跟道歉、才會有去彌補的心……」
「與其害怕他們出來再犯,那種子能不能種下去,他能改變多少家庭、讓大家不再因他受傷害?」金鶯這樣看待修復式司法對於加害者一方的效果:「怎麼被看待很重要,人如何看待錯誤,才能從錯誤中成長。」
修復式司法真正意義:讓被害人感到安心、加害人反省
目前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律師陳玲玉表示,修復式司法源於1974年的美國,透過專業訓練的促進者來修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關係,一方面可以看到加害者真心的反省、主動懺悔、避免再犯,一方面被害人也會覺得安心、不再恐懼。至於在台灣的效果,陳玲玉指出,台灣自2012年實行修復式司法以來,7成被害人感到正義被實現,逾9成加害者同意全力避免此類案件再發生。
「我覺得讓被害人感到安心、加害人反省,這才是保護式司法的真意。」陳玲玉說。而同樣致力於修復式司法的律師陳怡成則言:
「修復式正義不是魔術、不會把錯的變成對的、不會把悲劇變喜劇,但其實我們努力的,只是在修復個人的生命經驗,我受傷了這些會內化成我的生命經驗,若他被對待是尊重的、溫暖的、給了接納的機會,雖然他內在受傷的地方還是黑色的存在,但黑色的部份長出了花朵……」
讓被害者安心、讓加害者反省──這段路金鶯走過了,還有許多受害者家屬需要被撐住。一個放下恨意的母親5年來也不斷陪伴許多受害者,金鶯還在努力,陪伴受害者走到他們真正需要的「重新站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