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該檢討的是審查本身的品質
我國的環評制度擁有准駁的生殺大權,但前環保署長沈世宏又自我限縮,將環評委員定位在「釐清資訊」,甚至在2012年12月的產業會議中,跟經濟部意見一致要取消環評審查的准駁權。經濟部還提議環評應改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審,例如科學園區由科技部自己審、交通建設由交通部自己審,最後因爭議過大不了了之。
但自此養成環評委員自我限縮、不置可否的審查習慣,自我切割成環評只是審查開發後的汙染問題,而只要業者提出汙染防制方法就通過。但只評估個案,不評估總量,導致一個空氣汙染健康風險已超標的地區,個案環評照過不誤。於是原本應該發揮預防汙染精神的環評審查,多少通過環評的案子還是持續在汙染環境、危害民眾健康,繼續在撕裂這個社會,六輕不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更可怕的是,目前的制度是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製作環評報告書,有了這一層委託關係,環說書經常避重就輕或故意寫錯或偽造,但環評委員對於開發業者的環說書真偽無法分辨,將錯就錯,用錯的資訊做出錯誤判斷。
另外這次還改了一項:「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將環評書送環保署審查前,應該先釐清非屬主管機關(環保署)所主管的法規爭點,並提出說明及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多負點責任,而不是將爭議的案子直接丟到環評會處理,這個可以認同,問題在於什麼是「非環保署主管的法規爭點?」
看一下環評法第四條:「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公開說明及審查。」也就是說,所謂「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也都是環評應審查的項目,但我們看到環評委員不斷在爭的,就是把這些拋棄在環評審查之外,且自我矮化到只評估末端的汙染防治。
以上這些才是環評制度真正應該檢討的,換句話說環評審查品質低落才是環評審查最大的問題。但環保署每遇到問題就改環評相關子法,改來改去都是改別人,而且想的是為自己解套,都忘了環評審查最大的問題其實是自己。
環評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任何檢討都應該回到這裏,否則就沒有意義。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