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六項規定,非但已經修訂在相關法規之中,更已經落實在相關作業。
參考文件為了確保各國既有的電信業者不會利用國家提供建設的優勢對新進的業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也對原國營事業所擁有的瓶頸設施做了明確的定義:為提供服務所採取之替代技術在經濟上不可行。然而我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卻將該定義改為「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換言之我國對瓶頸設施的定義改得更嚴,要求新進業者必須不計代價自行建設或是採取替代措施,以至於原有的國營電信公司能夠繼續使用無償取得的管道與設施,而無須與它業者共用。換言之,我國早期立法規定電信管道必須配合道路建設同時埋設,所以我國的管道密度遠遠高於其他任何國家,但國內其他電信業者卻必須花費巨資自行重複建設。
自從2002年WTO簽約以來,我國就不曾與其他任何主要國家簽過重要的條約,也沒有機會重新檢視國際上新的電信相關規定。以2003年美國與新加坡簽訂自由貿易協定而言,5月6日在華府簽署美星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約當天,雙方互發了14封確認的保證函,其中有二封與電信有關:一則是新加坡政府保證對新加坡電信持股降到零,另一則是美國確認對於電桿、管溝和管道,獨立管制機關與民營化,執法與國內電信爭議的解決等議題,各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規管等。次以2012年2月20日美韓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前夕,韓國去函美國告知已經完成22部法的修法。再以2年前我國與美國的臺美數位經濟論壇而言,均明確顯示對政府持有相當股份的電信公司有極為嚴苛的限制與規範。我們即使沒有機會在短時間內和其他國家簽訂實質的貿易協定,至少應該詳細檢視2002年前所簽訂的WTO為什麼到今天仍然不能落實。
若這些瓶頸設施不能盡速依法以成本價釋放出來供各業者公平使用,其他電信業者唯有架空拉線或在排水溝內側拉線,非但影響景觀,風雨之際甚至影響人命安全,我們更難想像路邊排水溝動輒五條十條的纜線以邊溝附掛的方式,橫越過垂直的另一條排水溝,在下雨的時候會造成多大的排水阻礙。我們也很難想像政府早就書面承諾必須開放瓶頸設施,卻放著幾十萬公里的地下管道不用,反而在民國89年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去函內政部營建署,建請該署考量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網路建設未獲准申挖道路之際,得比照有線電視業者申請網路暫掛雨水下水道作業,並建議修正「有線電視分配線網路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俾將第一類電信業經營者亦納入適用範圍,以階段性解決第一類電信業者線路附掛問題。修改雨水下水道暫掛處理要點,將第一類電信事業納入一併附掛。
面對行動通訊所需要的投資逐漸攀高、營收下滑、共享經濟已經遍地開花之際,為什麼電信業者對於政委提出共用5G高速公路的構想,反而考慮再三?因為各級長官以及主管機關喊過太多次狼來了,可是卻忘了修改法規命令,也忘了重新檢視國營時代移交下的高速公路到底在哪裡?光進銅出是不是可以整理出更多的空間,容納更多的線路?早期建設的管道應該如何算成本,等等問題,短時間內我們也許真的沒有機會可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但是至少可以用「以成本價釋出管道」來練兵,最壞的結果是後端的創新服務沒有明確的效果,但是至少可以讓路邊排水溝淨空,可以減少水災機會。
*作者遠傳電信退休,曾二度赴沙烏地阿拉伯工作8年,參與跨國軍事工程物料對美聯合採購、對美國陸軍工兵署提起仲裁。在工程顧問公司擔參與中鋼第四階段擴建、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蘇澳火力發電廠、龍門核能發電廠(核四),等之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