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制明上路 70萬家公司須揭露大股東

2018-10-3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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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法》明上路,經濟部次長龔明鑫(左)、商業司長李鎂(右)開記者會,說明修法細節。(尹俞歡攝)

新版《公司法》明上路,經濟部次長龔明鑫(左)、商業司長李鎂(右)開記者會,說明修法細節。(尹俞歡攝)

新版《公司法》明日上路,70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都需上網申報大股東。經濟部今(31)日召開記者會說明修法細節,強調業者申報「只需確認、不需輸入」,限期未申報也會公文通知四次、第五次才會開罰。至於俗稱「大同條款」的股東臨時會召集新制,經濟部也確認,股臨會前停止過戶前持股滿3個月就符合召集資格,意即從9月中開始持股的股東,最快明天就可「揪團」申請開股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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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翻修,新制明天上路,開放無票面金額股、特別股、不限每年分紅及一定要設3名董事等。但同時為了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也首度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強制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一成以上大股東資料。

因應洗錢防制趨勢

全台超過70萬家公司,需在明年1月31日前首度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申報,接下來從2020年開始則是要在每年3月定期申報。

由於許多業者擔心申報資料過於龐雜,商業司長李鎂今再次強調,經濟部和財政部已初步整合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及報稅資料,企業申報時不需一筆筆輸入個資及持股數等資料,只需確認資料是否正確、更新資訊就好。

李鎂也說,明年1月申報截止後,會以公文通知3次,接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若不改善才會開罰。依《公司法》規定,業者未改正第一次罰5至50萬元,第二次罰50至500萬元,可按次連續處罰。

大同條款降股臨會門檻

另一項外界關注的則是「大同條款」,降低股東臨時會門檻,股東只要連續持股3個月以上、能「揪」到持股數過半的股東同意,就可不需經董事會同意召開股臨會。李鎂解釋,屆時股臨會召開的流程,是由發起股東具持股證明如集保公司證券存折、或餘額證明,至股務機構表明要開股臨會。

李鎂說,股務機構將申請交至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確認無誤後,就會在公開觀測站上公告股臨會訊息,公告12日後即為停止過戶日,30日後即可召開股臨會。

至於持股期3個月的計算起始點,李鎂強調是從停止過戶日往回推算,意即就算股東在提出股臨會申請時持股期只有2個半月、在停止過戶日當天滿3個月即可。

外資發動股臨會 待研議

另外,由於外資持台股市值比重近四成,這些外資如何加入股臨會發起行列也是外界關注焦點。李鎂指出,《公司法》181條規定外資可分割行使投票權,但並沒有規範臨股會召集權;至於外資究竟能否分割行使召集權,還涉及外資保管銀行及實務投資操作,還需要再和金管會研議。

經濟部次長龔明鑫則強調,外資帳戶進出頻繁,如何認定持股超過3個月是重點,會再跟金管會研議確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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