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北京等4年秋後算帳雨傘運動,香港自治與法治都受審

2018-11-2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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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至12月的香港「雨傘運動」,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的群眾政治運動。(Maxlmn @ Wikipedia / CC BY 2.0)

2014年9月至12月的香港「雨傘運動」,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的群眾政治運動。(Maxlmn @ Wikipedia / CC BY 2.0)

雨傘運動大審判十一月十九日上午正式在西九龍法院上演,首先登場的九位被告包括推動佔中核心三子戴耀庭、陳建民及朱耀明,至於其他被告明顯是經過政治考慮而選出,遍及整個泛民主派陣營,包括公民黨陳淑莊、民主黨李永達、社民連黃浩銘、獨立民主派邵家臻、學聯張秀賢及鍾劍華等。對這「佔中九子」的控罪更是精挑細選,希望達到嚴打重判的政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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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設計的政治審判

佔中運動原來的構想是用公民抗命方式,犯法之後再認罪,爭取庭上自辯機會,以此來喚醒香港人爭取真普選。但整件事的發展出現兩大轉折,令佔中運動變成雨傘運動,也令整個審判變成政治迫害。

首先佔中之所以離開原先計畫,是由學生罷課開始,觸發點是罷課結束當晚學民思潮及學聯策畫佔領公民廣場行動,警方處理失當,強行清場帶走學生領袖一直扣押,結果導致大批市民在九月二十七日湧到政府總部聲援。

當時警方準備封閉政府總部,阻止群眾進入,但因人數太多結果取消。市民進入政府總部進行和平集會,三子到場宣布佔中開始。九月二十八日市民繼續響應學生號召,中午開始從四方八面湧入政總,要求警方盡快釋放學生領袖。但這次警方一意孤行不理人潮洶湧,強行宣布封閉總部。

第二個轉折佔路運動其實是被迫出來的,而非早有預謀,因為原定的佔領中環計畫是在十月二日公眾假期「佔領」,等警方清場抬走就結束。

九月二十八日由地下鐵站湧上地面的群眾,被擠壓在狹窄的行人路上,多次要求警方開路不果,佔領馬路由此展開。群眾一排又一排擠在添美道政府總部入口主幹道,雙方在圍欄前對峙,警方發射胡椒噴霧,市民用雨傘抵擋,突然前排圍成人牆的警員戴上防毒面具,後排警員向天發射多枚催淚彈,之後就是大家在電視見到的場面了。

沒有獨立單位調查真相

這些基本事實是我在現場親身目睹,但為何政府檢控時卻將佔領中環與金鐘的佔路事件爆發混為一談,無視九月二十八日佔路事件的原因及其偶發性。更謊謬的是,觸發雨傘運動的黃之鋒、周永康等帶頭佔領公民廣場學生,早已經被判罪及服刑,但更謊謬是,在佔中九子開審的同一天,香港法庭頒下判詞,指政府阻止市民在公民廣場集會示威是違憲行為。

一九六六年香港天星渡海小輪加價,年輕人蘇守忠站在天星碼頭一張摺凳上抗議,翌日爆發九龍彌敦道騷亂。騷亂平息後,總督戴麟趾(Sir David Trench)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邀請蘇守忠及參與者向法官作供,並發表《一九六六年九龍騷亂調查報告》。

而雨傘運動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時間最長的公民抗命行動,但四年來政府拒絕進行任何獨立調查,交代究竟是誰下令封閉政府總部,導致群眾佔路?是誰下達發射催淚彈命令?究竟當晚警方展示會向示威者「開槍」的標語橫額是否為真正命令?若是則由誰下達?

這四年來特區政府所做的不是要與社會和解,所以沒有任何真相獨立調查及政治交代,只是全力執行共產黨的強硬政策,清算傘運的發起人及核心參與者,向挑戰中共權威的香港人報復。

另一個超出佔中核心估計的是嚴苛的控罪。過去多年政府一直是沿用殖民地年代的《公安條例》規管社會運動,佔中人士相信會被政府用非法集結罪起訴,該控罪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但一般涉及示威的非法集結罪,多數在裁判法院審理,即入獄也不會超過一年;初犯者多判社會服務令,毋須監禁服刑。

這次政治大審判政府不用《公安條例》,改控「公眾妨擾罪」,這控罪本來只是處理輕微罪行,如噪音、吐痰,多罰款了事。但若這些行為嚴重到影響公眾層面,例如堵塞公路,令公眾造成妨礙或影響等,可以引用普通法,以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妨擾罪,最高刑罰達七年。這公眾妨擾罪屬普通法,不像非法集結罪有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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