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台南市長賴清德以「掃除黑金,已見曙光」聲明重回議會之後五天,最高法院對市縣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的重要決議,也為爭議五年多的地方議長亮票案取得統一的法律見解。不過,正本清源還是得修正地方制度法,將正副議長「無記名投票」刪除,或更直接修正為「記名投票」。
議員受人民付託,本來就該為自己的每一票、每一件主張負責,不論是為政黨紀律或個人私利,都得在陽光下接受檢驗。這個標準對立法委員同樣適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緣自二0一0年縣市合併後的首屆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爆發朝野多名市議員同時亮票;此案於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審判決無罪定讞,理由是:正副議長選舉屬於政黨責任政治範疇,不適用《選罷法》,連帶影響九合一選舉後,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更以此判例強調「亮票無罪」,甚至要求當選議員簽署亮票承諾書,確保正副議長選舉不至於跑票。
亮票爭議非始於今日,早在一九九四年馬英九總統擔任法務部長期間,掃蕩全國縣市議長賄選案,基於正副議長賄選與亮票直接相關,而亮票到底有罪無罪,法律並無定論,當時的檢察總長陳涵指示所屬蒐集案例後,得出「有罪」的結論,這一年二月當選台中市議員的陳仁訓,即因亮票被台中地檢署依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起訴,纏訟七年,最後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判刑六個月定讞,不過,陳仁訓最終判刑定讞還不僅只是亮票而已,他是直接涉及投票受賄,因此,這件判例無法為亮票有罪有與杜絕法律見解之爭議。
至於亮票無罪,則早在二000年五月、六月間,高雄市高分院即先後判決高雄市第五屆議長選舉亮票案、及屏東市代會主席選舉亮票案無罪,則是晚近亮票無罪論的先聲。而去年,高雄高分院判決高雄市議員黃石龍等人無罪定讞,台中高分院改判台中市議員何敏誠等人無罪定讞,判決理由相對堅實,認定正副議長職權的行使和國家政務有重要關係,但議員間投票選舉正副議長,「與國家政務無關,屬市議會內部事項,不屬於『執行公務』範疇,亮票行為應以違反投票秩序等議會內規處理,不能視為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這個理由,基本上也是最高法院決議的基礎。
不過,「亮票」此一單純的行為,背後卻可能有不同的動機,部份可能基於政黨紀律之要求,但絕對不能完全排除利益勾結之期約,尤其地方議會未必如立法院之政黨生態壁壘分明,亮票無罪不表示讓期約受賄的投票行為取得合法公開自證依約投票的依據。最高法院的決議,認定係「政黨責任政治」範疇,只能說依黨紀要求亮票,既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也無「妨害秘密」,但若涉及收受利益之賄選行為,豈能不辦?豈能無罪?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案,到現在還是「懸案」,這也是在民進黨要求亮票下的確定跑票行為,跑票,同樣屬於政黨紀律事務,司法不必介入,但跑票背後有無具體利益情事,當然司法還是得嚴查,否則豈不又要陷入黑金自基層爛起的惡性循環?亮票無罪,當然不能成為司法怠惰的盾牌。
地方自治,議會自主,與其留給外界懷疑的空間,修改地方制度法是必要的,過去一黨獨大,無記名投票勉強算是在獨大政黨外一個呼吸的空間,但也因此曾經成為獨大政黨以利益交換提名人選的溫床;將無記名投票修改為記名投票,至少第一關要求每一位議員為自己投票行為負責,誰會冒著公然啟人疑竇的風險,甲黨投乙黨呢?或有黨投無黨呢?以公開透明阻嚇不當之利益交換,就算嚇阻不了,還可以讓司法以之做為偵辦與否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