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改釋憲說明「不溯既往」等六個面向
公教年改法案於2017年通過,相關釋憲聲請雖然一再提出,但卻一再遭駁回;軍人年金改革議題更受到關注,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退除給與的修正部分規定,由立委江啟臣等38人提出有違憲之虞,連署聲請釋憲。大法官11月20日受理軍人年改聲請釋憲,並將於12月4日召開說明會,屆時將與聲請人和相關單位共同討論。
關於釋憲案由,聲請書指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退除給與名詞解釋)、第26條(起支俸率、年增率)、第29條(年金提撥率)、第34條(再任職限制)、第46條(18%優存10年歸零)、第47條、第54條(政府挹注基金預算)等規定,變更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計算基礎,削減退除給與優惠存款利息,限制退除役人員就任或再任而予停俸,刪減優惠存款利息作為給付財源,並溯及適用退休除役人員。其適用亦有違反《憲法》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情事,產生牴觸《憲法》與適用上之疑義。
值得注意的是,聲請書並進一步指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六項違憲之處:違悖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侵害人民工作權、悖離人性尊嚴予國家生存照顧義務、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針對性修法有違法律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列舉13項爭議題綱
立法院臨時會6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就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已受理。大法官定12月4日召開說明會,並擬定13項爭點,2018年度憲一字第10號爭點如下:
1、201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之修正理由?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退除給與之性質為何?其於1997年1月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後有無不同?
3、1997年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中「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意義為何?該基金之財務規劃,收支是否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如原規劃非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有關不足部分,原先政府係如何規劃處理?又於199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間退除役者,其依1997年前之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是否由199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退撫基金支付?
4、請提供並說明系爭條例修正前後之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