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將所差票數與市長票比例計算,為百分之2.7,遠較丁先生與柯市長所差票數與市長總票數千分之3相差10倍。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等語,就攜帶選票出投票所之「刑事罪」責,定有明文。是以,若非選務人員於信義松山區「短發」市長票6374票,就是有6374票被選民於受領後「攜出」投票所。申言之,依前開「蛇眼思維」,不是等同,此二區即有6374選民名或短發選票選務人員「現行犯」?焉能以驗票與訴訟不會影響結果,來個「差不多先生」的和稀泥?更何況有徐前輩所舉,全臺北市有近10倍(34830對3254票)的驚人差距?
更重要者:司法實務訴訟上就「常態」事實,毋庸舉證,就異常的「變態」事實則需要舉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意旨:票據被偽造印文屬變態事實,須由主張者舉證,反之,印文真正為常態事實,毋庸舉證)是以,本次臺北市長選舉,無論「當選無效訴訟」、「選舉無效訴訟」,就「市長票比議員票短少近34830票,仍無任何違法」應屬「變態事實」,應由被告機關或當選人柯市長,負擔舉證責任,以明情實!
再者,或稱:該日開票遲延,是因丁陣營也驗票,又有電腦統計,怎會有做票疑慮云云。筆者試舉一例,當年美蘇冷戰,超高空U2偵查機,卻被蘇聯飛彈擊落,然當時飛彈射程,無法達到該機飛行高度,怎會擊落飛機?後來解密,乃蘇聯當時間諜潛入機棚,安裝超強力磁性螺絲,讓飛行員誤認高度,因遭擊落,是以,最先進的科技,仍不敵「人謀不臧」!
承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四、圈後加以塗改。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等語,就「選票效力認定」,定有明文。然而,投票日直至深夜凌晨,尚未開票完成,若無「攜帶市長選票出投票所」(假設語氣),則認定「廢票」與選票效力的情況,是否丁陣營寸步不離?票票檢視?抑或人困馬乏,草草了事?號稱高科技的飛機,仍不敵上下其手,選票既有前開疑雲,丁先生怎不能查個水落石出,而柯市長又豈能掣肘?
最末,歷史故事作結:《左傳成公二年》,齊晉二國,因晉使臣郤克遭辱,而掀起大戰,戰況激烈,郤克中箭,體力不支。車夫勉勵他:「我的手也被箭貫穿,還是折箭,咬牙駕車,您是總帥,忍著點吧!」承前,今丁先生遭此挫敗,召集諸多律師前輩,一呼百應,鬥志「旺盛」,相對選舉時的「淡定」,何其令人扼腕?望丁先生主張程序正義,勿理會街談巷議,堅持到底,方能不背公理、不負蒼生!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