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大選綁公投才結束,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旋即為選務混亂請辭獲准,不過,爭議未了,等著中選會的還有因為千分之2.3票差飲恨落敗的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丁守中聲明強調,訴訟不是為了個人爭選舉之勝敗,而是爭選舉制度的公平正義,講得確乎有理,但從不論從法律或政治現實檢視,丁守中的訴訟都不容樂觀。
選務混亂無庸置疑,但與「違法」還有距離
這次選舉因為綁了十項公投,選務工作之繁雜可以想見,中選會未及妥善規畫難辭其咎,陳英鈐聲稱十項公投案十月才確定,來不及借更大的場地,完全不具說服力,所謂「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中選會自始至終對公投案持排斥心態才是主因,這從選前中選二度因為公投案告上法院都敗訴,最終還得動支第二預備金買報紙重刊公投公報可見一斑。而選舉過程中造成的混亂,論者已多,投票排隊二、三個小時,直到投票時限結束後三、四個小時,還有投票所未完成投票,最嚴重的是,在這三、四小時之中,已經有不少投票所開始開票作業,這也是丁守中提出訴訟的關鍵理由:「有機會讓不同候選人陣營操作棄保,影響選舉公平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簡單講,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網路時代,人手一支手機,排隊等投票的同時,的確有極大可能透過手機關心已經開票的情況,但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才是司法裁判的關鍵。但還有一個不可缺的前提:「違法」。
「選舉無效」訴訟和「當選無效」訴訟不同,後者對象是競選對手,前者對象是中選會,丁守中認為中選會和及台北市選委會「違法」放任一邊開票一邊投票,因此依照選罷法第一一八條,提起選舉無效訴訟,這是丁守中做為候選人的權利。問題是中選會或北市選委會違法了嗎?根據選罷法第五十七條,「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換言之,即使邊投票邊開票長達三、四個小時,卻很難定論為「違法」,因為已投完票的投票所隨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正是法律明定,這是為了避免投開票有空檔而生作票之虞,選委會若是為保障公民投票權,讓已投完票的投票所不開票,才可能有「違法」之虞。
棄保可以理解,但難以舉證也非法官必須追究
選務規畫不足造成投開票亂象是不折不扣的「行政疏失」,但和「違法」還是有差異。就算法院受理,還是要問: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丁守中要如何舉證在下午四時之後還在等投票的選民,的確因此改變了投票意向?他提出柯文哲辦公室主任蔡壁如操作棄保,但展示的群組留言卻是投票前一天,時間上已然不符;或者,丁守中能找出三千多投票市民出面作證,他們真的在投票所外知道開票情況而改變投票意向,從投姚到投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