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洲特別以102年一件涉及「原產地證明」的關稅訴訟案件,強調稽徵機關在稽徵過程明顯怠惰。
黃表示,太平洋運輸公司自泰國進口乾金針,關務署以宜蘭大學檢具之報告,認定進口貨物與中國的乾金針有98%相像,主張進口商「原產地證明」不符,要求進口商補稅200萬元,然而,整個案子的關鍵在於原產地證明,到底該由誰舉證。
《納保法》第11條規定,稅捐機關必須就納稅人有利與不利事項同等注意,農委會委託宜蘭大學的鑑定文件,只將樣品與中國金針比較,並未全然排除其他可能性,北高行更審判決,要求關務署不應將虛報產地證明的舉證責任,轉嫁給納稅人身上。
事實上,針對原產地證明,財政部的《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標準作業程序》,都明文要求駐外人員於20日內,協助「原產地證明」爭議之調查,但關務署卻未確實執行,出口金針的泰國農田,後來駐外單位協助查訪發現,早已改種其他作物,財政部如果當初查清楚,就不會浪費這麼多司法資源,「事實上,很多行政法院撤銷財政部原處分,主要原因都是稅捐稽徵單位,在5年前、10年前根本沒有查清楚,這要法官要怎麼判?」
盛子龍:財政部跟不上法院進步
盛子龍批評,財政部「稅收嚴重超徵,又不嚴守舉證責任」,只靠著不斷提起上訴消磨當事人,現在《納保法》上路後,最高行政法院設立的2個稅務法庭,數量雖然稀少,但法官均為一時之選,裁判品質也逐漸提升,證明好的稅務法庭的設立,對賦稅人權的保障有積極作用。
「法院進步這麼多,財政部在組織程序改進上卻相對緩慢」,盛子龍表示,財政部因應《納保法》上路,雖然已在稅務申訴的複查階段,引進外部專家,藉此平衡保守官僚見解,但他個人認為,財政部納保官的設置,制度上註定徒勞無功。
盛表示,由於政府財政困難,稅捐稽徵機關連最基層稅務人員的調查能力都不足,財政部因應《納保法》上路,實務上只能從資深稅務人員之中,選認納保官,說難聽一點,納保官這個職務對稅官來說,就是一個「屎缺」,不僅沒有案件會被檢討, 人民對於資深稅官擔任納保官,
「真正能影響稅務機關的,是法院判決」,盛子龍表示,納保官講的意見代表誰?代表哪個權威?財政部高層何必聽從納保官意見?既然納保官制度先天不良,他建議,不如把錢花在刀口,從建立起最好的稅務法庭開始。
「賦稅人權」恐受「司法改革」吞沒?
不過,盛子龍擔心,《納保法》上路後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賦稅人權」概念,很可能會隨著司法院推動的「司法改革」給摧毀。
盛表示,司法院目前正在推動司法院金字塔化,未來稅務法庭很可能只設在一審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年資不夠的優秀專業法庭法官,未來極有可能被打回一審,屆時,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能出現沒人懂稅法的局面,「改革怎麼都走回頭路呢?我們要捍衛稅務法庭在最高法庭不要被廢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