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環保局企業工會日前上法院提告,指基隆市府環保局2012至2016年間,未依照《勞基法》規定將清潔獎金納入加班費中,要求市府環保局將145名清潔隊員共546萬元的差額補發。法院今(17)日判決出爐,指出清潔隊員屬於私法上的雇傭關係,因此適用《勞基法》範圍,要求環保局給付54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基隆市環保局企業工會主張,清潔隊員依工作性質劃定為工友,更無法決定職權,因此並不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而是適用《勞基法》,屬於私法上的雇傭關係,清潔獎金應按照《勞基法》規定,納入加班費中;而環保局2012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近5年的期間,一共漏發了145名清潔隊員共546萬元的加班費差額,要求環保局補發。環保局則認為,該局為公務機關,有關核發薪資、獎金支付與加班費等,都受預算法和審計法的限制,不能比照私人企業與勞工間的關係,應屬於公法關係,認為沒有理由應工會要求補發5年的加班費差額。
針對此案,法院今判決結果出爐,指行政機關所聘用的工友、技工屬於私法上的雇傭關係,不受限預算額度,因此適用《勞基法》規定中的相關保障;最終判環保局應將546萬元的差額補發,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