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檢討空污緊急應變措施。
目前各地方的空污緊急應變機制,都是依環保署所訂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做法是,當其中一項污染物達到一定濃度時立刻啟動。但這個機制最大的問題是,PM2.5已經從2012年5月列管,但這個緊急應變機制竟然還沒有納入 PM2.5的管制濃度,這必須在最短期間內列入,並檢討出一個合理的應變措施。
二、環保署、台中市政府應重新檢討,主要污染源的空污減量措施。
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例,這次雖然魏國彥提前協調經濟部降載180百萬瓦,即使意思到了,但對減緩空污卻幫助有限。未來應該再精確模擬,在什麼樣的空污情況下,必須降載多少,才能將空污降到一個符合市民健康可接受的標準。
三、空氣品質應有季節性的差別管制手段。
長期來看,台灣的空氣品質季節有別,秋、冬遠比春、夏嚴重。應該檢討空氣污染防治費的差別收費機制,在秋冬污染量大時提高空污費收費標準,春夏時則減少。以空污費的經濟誘因,讓工業、營建工程減少空污排放。
空氣污染不只是環保問題,而是人命、健康問題,一個地區的發展都應該限制在空污可承受的限度內,這是每個地區的執政者最重要的中心思想。任何為了開發而犧牲人民呼吸乾淨空氣權利的政府,都將遭到更大的民意挑戰。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