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志大遊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的主題下,民陣提出「廢除刑法227」的倡議,一時之間,引發爭議。這些爭執都指向一個嗆辣的問題:「可以和未成年人做愛嗎?」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性侵害未成年人還是有罪
先釐清現狀,法律仍然處罰「違背意願」性侵未成年人的壞蛋,一點都沒變,不要再相信LINE上瘋傳的訊息了。現在吵的是:「和未成年人合意的性行為」到底該不該廢?至於該不該廢,則涉及到「這條法律到底保護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而非「兒少」
雖然台灣早在1999年4月就斷開「妨害風化」的鎖鏈,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但大家還是認為刑法227是為了「保護兒少」,這個看法不合理。
為什麼?一來法規就擺明放在「妨害性自主」罪章(這叫法解釋學上的體系解釋);二來健全的內容全由權威決定,把兒少當作客體而非主體,這種溫情不僅不尊重個人,根本只是在保護家長想像中的純真兒少情懷;三來保護兒少的理由是小孩無意識、無自主能力,若採此性自主「可割可棄」的想法「一以貫之」,就沒辦法為同樣保護「無意識」的刑法225乘機性交罪找到處罰理由。
怎麼說?刑法225是保護昏睡或無意識的人不被侵害,舉例來說,醫生和昏迷的病患性交,不會因為病患「無意識」就不罰,刑法還是要出動,這就是因為「無意識的人還是有性自主」!類比到刑法227,保護兒少派主張「無知就沒有性自主」的說法便說不通了,唯一說得通的方法就只剩下「因為無意識無侵害,刑法225應除罪化」,保護兒少派能接受這個浮士德交易嗎?
因此,回歸「性自主」的詮釋路徑,才是正確的討論方向。
未成年人可以同意做愛嗎?
撥亂反正之後,終於可以做一些有意義的討論了。和其他自由一樣,性自主也有很多限制,像是禁止通姦及亂倫。看在支持刑法227的人眼裡,表面上限制了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刑法227,反而才是性自主的最後防線!
簡單來說,是因為未成年人對「性」根本「無法自主」。人如果受到干涉,就會變得不自由。除了來自「他人」的干涉會讓人不自由,而必須處罰外;處於衝動或無知狀態下的人,也是「不夠自由」的,如果有人不加干涉,但卻利用這個「自我干涉」狀態,也應受到處罰。把這個概念套用在性自主,答案就出來了:沒有強制性交的自由,是因為干涉了他人的性自主;由於未成年人一直處於「自我干涉(對性的無知)」情況下,其實並不自由,所以不論他們同不同意,只要你知道他是對性無知的未成年人而與他發生性關係,就也要處罰。